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诈骗罪;社会保障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曹某某,男,初中文化,上海市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曹某某(本案第一被告)先后使用本人以及陈某某、王某某的社会保障卡,虚构用药事实,至上海市闵行区华漕卫生院等多家医院配取大量药品,并将所配药品转卖给他人牟利。后经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统计的医疗账单显示,曹某某用上述社会保障卡配取药品共计人民币 43万余元。扣除曹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正常用药及相关自负费用17万余元,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5万余元。
2019年9月25日,曹某某、潘某某(本案同案犯)在上海市安西路交易药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1日,曹某某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移送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3月12日补充侦查完结,4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曹某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曹某某提供辩护。2020年4月27日,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多年刑辩经验的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宋玲娣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工作,并于4月30日顺利会见被告人曹某某。经过调查与讯问,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会见中,曹某某告诉承办律师,其每月的收入只有微薄的退休金,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儿子年纪不小了也没结婚,所以想用这个办法赚一些钱补贴儿子,让儿子可以早日成家立业,因为自己文化水平比较低,所以并不知道从社保基金里“套现”会触犯刑法。承办律师告诉曹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曹某某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了《刑法》,应当积极认罪,并对不当得利进行退赔。经过承办律师耐心地沟通与释法,曹某某对起诉书内容表示认可,并希望通过承办律师联系其家人主动配合退赔事宜,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2020年5月9日上午9时,本案通过线下庭审方式开庭,诸多群众参与旁听,多家媒体进行现场采访。
庭审中,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事实经过、公安侦查所得证据材料以及同案犯的证言证词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与逻辑论证,清楚直接地指出了被告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情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
承办律师对于案件的定性无异议,但就量刑方面,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首先,被告人到案后以及在庭上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愿意积极配合退赃退赔,符合坦白、积极退赔情节,应酌情予以减轻刑罚。
其次,从情理角度,考虑到被告人曹某某已年至63岁,本该到了颐养天年的年纪,但因一时糊涂实施犯罪行为,念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算巨大,望法庭予以考量,使其早日回归家庭。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点评】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救命钱、保命钱。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于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骗保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惩戒力度与违法成本较低。
在以往的骗保案件处理中,受制于缺乏执法手段与处罚依据等因素,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责,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便不予处理。对此,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为量刑定罪制定了统一标准。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保诈骗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援助律师对被告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从被告人能够坦白、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的角度为其辩护,助其获得轻判,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司法人权。本案也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医保套现违法,骗保入刑,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