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不起诉
检索主题词:新型毒品;未成年人;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小军(化名),男,16岁,系一名高中学生。2020年11月,小军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结识了网名为李某的成年网友。在一次聊天中,李某向小军推荐了一款名为“A树皮”的商品,小军通过李某提供的链接进行了购买,收到商品后上网查询却发现此物中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会产生致幻作用,因害怕对身体产生副作用而未服用,并在之后的一次聊天中将自己的担忧如实告知了李某。李某建议小军把购买的“A树皮”通过网络再次售出,定价在一斤500元左右。2021年6月7日,小军根据李某的建议成功出售手中的“A树皮”,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至购买人处。2021年6月17日,小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抓获,同日,小军被依法取保候审。经鉴定,涉案的“A树皮”重312.44克,检测出含有新型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色胺类致幻剂。
因小军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通知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军提供法律援助,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次日指派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谢璐琪律师为小军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当天即联系小军及其监护人,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小军。会见中,小军向援助律师如实陈述了事件的全部起因经过。2020年11月,小军因与同学交往不顺加之学习压力较大,心情郁闷,偶然间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结识了李某,李某比较健谈也很会安抚小军,扮演了一个知心大哥哥的形象,小军逐渐对李某产生了信赖,将平时不愿与父母提起的烦闷一股脑地都向李某倾吐,期间不仅能获得李某的开导,还能收获李某“设身处地”的共情。不久后,李某在一次聊天时“不经意间”向小军推荐了涉案商品“A树皮”,这位“知心大哥哥”循循善诱地告诉小军,这个“A树皮”煮水后服用可以让人忘记烦恼,摆脱不愉快,从而产生愉悦的心情。基于过往聊天中对李某产生的信任感,加之小军见售卖渠道为某知名电商平台,且一斤的价格只需29.8元,便不假思索地下了单。收到“A树皮”后,小军还是谨慎地上网查了查,因发现此物中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便未服用。再次和李某聊天时,小军表达了因害怕身体出问题而不想服用的想法,李某没有任何不快,反而“贴心”地建议小军可以把买到的“A树皮”通过网络再次售出。随后,小军根据李某的建议将“A树皮”以500元一斤的价格成功售出。小军表示,没想到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一时贪念铸成大错,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被学校劝退,现在感到非常自责和懊悔,觉得自己愧对父母,未来的人生一片黑暗,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援助律师告知小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小军通过网络出售“A树皮”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其系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容易被误导,此次行为完全是由于李某的教唆,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援助律师耐心地劝导小军,切不可以有自残自伤的行为,要勇敢面对错误,积极改正。会见结束后,援助律师又多次联系小军和他的家人,鼓励和开导他们积极面对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2021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将本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3日,嘉定区人检察院依法通知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军提供法律援助,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谢璐琪律师为小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9月10日,援助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后即联系小军及其监护人进行会见,并在会见时告知小军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当日会见结束后,援助律师联系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内容、事实、涉及的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审查,援助律师出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1.小军系未成年人,在受人教唆的情况下才做出贩卖毒品的行为,且并不了解出售的物品实为毒品,主观恶性较小。
2.小军案发前表现良好、正常上学、无任何不良嗜好,本次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
3.小军虽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但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小军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建议检察机关对小军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6月13日,在援助律师的见证下,小军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小军的犯罪情节轻微,又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小军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军不起诉。
案件结束后,小军告诉援助律师,他感觉自己重获新生,会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目前正在准备考试,想回到学校继续学业,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今后也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案件点评】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与鸦片、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毒害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被他人引诱、教唆吸食或贩卖新型毒品。本案中的小军,在案发前家庭氛围融洽,在学校正常上学,并非社会上的所谓“问题少年”,只因受到他人引诱而误入歧途,酿成大错。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小军的过往表现、本案的犯罪情节,结合其为成年人、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其作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最终为小军争取到了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决定,帮助小军能够积极面对和回归正常的生活。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切实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