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其不知情的但是在其不知情的但是在其不知情的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 年 1 月初,李某想了解一些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通过朋友了解到一个名为“某某服务”的QQ 号有贵金属和股民个人信息出售(编者注:贵金属个人信息指进行过贵金属交易人员的相关信息),便与其联系,希望购买一些贵金属信息。对方表示,每条贵金属信息的价格是 0.2 元人民币,内容就是一个手机号码,没有其他信息。李某表示只要手机号码即可,想用人民币 100 元向其购买 500 条贵金属信息,但对方表示贵金属信息 4000 条起售,合计800 元。
经过考虑之后,李某同意用 800 元向对方购买 4000 条仅有手机号码的贵金属信息。对方表示,会通过 QQ 邮箱将4000 条贵金属信息发给李某,再额外赠送李某1000 条股民信息。当时李某以为股民信息也就是一个手机号码,就同意了。双方谈好后,李某就将 800 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给了对方,对方把他QQ邮箱的账号和密码告诉了李某,让李某直接登陆邮箱下载即可。1月6日下午,李某登陆邮箱下载了一个带有贵金属信息和股民信息的压缩包。压缩包中共有七、八个文档,其中一个文档是对方送给李某的股民信息,李某数了一下共有 3000余条,这些股民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其余的文档都是贵金属信息,有3400多条,大部分只包含一个手机号码。
2018年1月29日,李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在公安侦查阶段,李某承认自己购买信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态度较好,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认罪态度开始变得模棱两可,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希望能够有律师帮助他依法维护权利。
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故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申请法律援助。2018年6月14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日,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周红山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
在接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之后,援助律师及时到检察院进行了阅卷,在认真查看案件的所有材料后,援助律师和李某进行了会见,进一步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李某称,其确实通过QQ向他人购买了3400余条贵金属信息,当初谈好的是对方再赠送其1000条股民信息。但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方赠送了3000余条股民信息,这些信息并非是其购买的,其也一直未做任何处理,但是也被计入了其购买的信息总量。
如果李某所述的情况属实,那么他实际购买的信息数量应不足5000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第十条又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根据李某的情况,若能证明其购买的信息数量不足5000条,那么应当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因该案的部分证据材料系QQ聊天截图,而聊天截图中的语音部分没有完整地显示出来,援助律师又和承办检察官联系,请求核实录音的内容。
经过认真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和李某的供述,援助律师就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向检察院提出了异议,认为李某虽然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意图购买的是仅包含手机号码的贵金属信息,并不打算购买股民信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李某手机QQ上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和对方明确过,其只需要仅有手机号码的信息,并不需要带有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码的其它信息。之后对方根据李某的要求先发了截图过来,李某确认过这 3000 多条贵金属信息大部分只有一个手机号码后才同意购买,并支付了款项。
2.3000余条包含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码的股民信息是对方赠送给李某的,并非是李某主动购买的。同样在李某和对方的 QQ 聊天记录中记载,对方说赠送给李某 1000 条股民信息,李某以为股民信息也只有手机号码,没有多问便答应了。而实际上对方不仅额外多赠送了2000多条,而且包含了大量的其他信息,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明显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范围,也可以证明李某对此是不知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不足5000条,且系初犯,案发后李某有悔罪表现,其购买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非常轻微,故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对李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同时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点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了近年来犯罪率较高的一类案件。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遭到广告、推销等电话骚扰,重则引发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也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他人信息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其实际购买信息的数量尚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因此援助律师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出发,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辩护;在多次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终获得检察院的采纳,这不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