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8日19时许,崇明区某培训机构女员工刘某准备下班时发现忘带钥匙,便电话联系该机构负责人陈某让其帮忙送钥匙,陈某遂让其朋友张某(本案被告人)送钥匙给刘某。1小时后,张某酒后携钥匙至该培训机构,见刘某独自坐在教室电脑桌处,遂上前用手摸刘某的脸,刘某站起身躲避,张某不顾刘某反抗,将刘某强行推至教室旁的小房间内,实施强吻、强行抚摸等侵犯行为。刘某边反抗边拨打陈某电话,张某发现后抢夺刘某手机,致刘某右手拇指、小指挫伤出血。正在此时,电话接通并传出陈某声音,张某遂停止侵犯行为,陈某在电话中质问张某后,刘某得以脱身。
2019年11月20日,刘某在前往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3日,张某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堡镇派出所传唤接受讯问,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对张某执行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强奸罪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在此过程中并未认罪。
2020年3月18日,因被告人张某经济困难,在一审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张某提供辩护,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司孝良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本案卷宗,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会见中,援助律师与张某详细核实案件经过,向张某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定性的区别和量刑幅度等。张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涉嫌强奸罪的罪名均有异议,其明确否认对被害人刘某存在强奸的事实及主观意图。援助律师结合张某的陈述以及案件相关证据,认为张某不构成强奸罪,仅涉嫌强制猥亵行为,经与张某充分沟通后,援助律师确定了为张某作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思路。
2020年4月10日,崇明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诉讼服务平台,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差,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被告人量刑。
援助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刘某采取暴力手段。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而本案现场没有监控视频证明张某采取了暴力手段,从刘某可以掏出手机拨打电话给陈某,并告知其张某喝多了寻她开心的行为来看,张某没有对刘某采取以上暴力行为。
2.被告人张某没有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以及主观故意。被告人张某否认对刘某存在强奸行为,刘某在笔录中也陈述到张某没有接触下身的行为,从二人陈述来看,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强奸的行为。从张某把手机留在刘某身边且刘某能拨打电话,且未报警只是拨打给两人都相熟的人来看,张某也没有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3.本案中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构成犯罪的,仅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关于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虽符合形式要件,但从实质要件上来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为证人证言是来源于同一人,即本案被害人刘某所告知的。
综合上述三点辩护意见,援助律师认为,不能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和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较严重的暴力侵犯行为,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以暴力方法对其实施猥亵,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28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通常而言,强奸罪必须具有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并以发生性关系为唯一目的。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而构成的犯罪。通常而言,强制猥亵行为包含强行抚摸他人隐私部位,或强行亲吻、搂抱他人以寻求性刺激的行为。由此可知,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存在吸收关系,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必不可少会有强制猥亵行为发生,以强奸罪定罪的案件中,基本便不再追究强制猥亵行为的罪行。那么对于具有高度重合性的强奸罪(未遂)以及强制猥亵罪应如何来进行认定呢?
认定构成强奸罪,除了要求具备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以外,还需要具有实施强奸的主观意图。在本案中,案发地点并无监控,需依靠当事人的陈述、供述以及相应的案发时信息来明确案件事实情况。经调查显示,被告人未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包括被害人证言在内的其他证据也未能体现出被告人具有实施强奸行为的主观意图。因此,以涉嫌强奸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量刑明显过重。援助律师结合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终使被告人获得与罪行相匹配的定罪量刑,体现了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