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非法经营;刑事;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3月加入朋友孙某某、杨某某开办的公司,在该公司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参与经营期货业务,并担任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股东。王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孙某某发放的客户联系方式添加微信,并邀请对方加入微信群聊。为引诱客户开户入金赚取手续费返佣,杨某某在群内扮演讲师发布投资策略,王某通过吹捧讲师能力等方式烘托气氛。待客户产生兴趣,各业务组长、业务员便向其提供涉案期货交易平台APP的下载链接以及入金转账的账户。2020年8月至11月间,孙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获取的实际返佣数额为人民币90余万元。
2020年12月起,该案被告人陆续落网。王某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拘,2021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3月11日,侦查机关移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2021年4月12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6月17日,该案由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1年8月10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映竹作为该案第二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第一时间前往长宁区人民法院查阅相关卷宗多本,从全案角度充分掌握王某在该案中的作用,从纷繁复杂的卷宗中抽丝剥茧,摘取、记录了和王某有关的内容及对王某比较有利的证据材料,形成案件的初步意见。
2021年8月23日、25日下午,张律师两次前往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受援人,核实并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细节内容。据王某陈述,其与案件主犯孙某某是发小、老乡,故比较信任,这才答应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但实际上仅是挂名,其工作内容与其他同事没有差异,在本案中应属从犯身份。张律师告诉王某,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王某某所属犯罪团伙获取的实际返佣数额为人民币90余万元,已属于“情节严重”,但根据王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应该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接着,孙律师又耐心解释了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知识,解读了公诉机关《起诉书》的内容,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希望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张律师通过对阅卷、会见获取的信息内容认真分析后,认为作为一起涉及多人的非法经营案件,本案辩护的重点为:1.区分各嫌疑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争取确认王某的从犯地位;2.就王某在本案中具有的坦白、积极悔罪、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从轻判决;三是核算王某违法所得的金额,争取联系家属协助退出违法所得,完成王某的退赃意愿,减少其违法行为对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失。
在联系家属的过程中,因王某提供的家属联系电话停机,张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继而通过该案主犯孙某某的辩护人辗转联系到王某家属,最终争分夺秒协助家属退出了王某的违法所得。
2021年9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结合本案事实及王某供述,张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对王某所涉罪名无异议,王某对事实的补充和细化不影响其认罪认罚;2.王某仅初中文化,知识水平和社会经验都比较欠缺;3.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4.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长宁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非法经营案件。王某因缺乏知识和社会经验,过于信任发小、朋友,在公司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参与经营期货业务,并担任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股东,其对于多名被害人的重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检察院、法院沟通,在短时间内克服案卷多、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等困难,确保案件顺利审结,并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精神,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判二缓二,罚金五万元的从轻判决。
王某从看守所出来联系到家属后,其父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张律师表达了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感谢,这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