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交通事故;再审;司法救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8日,汤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上海市嘉定区某处,适逢王某驾驶的货车在该处由西向东倒车,由于王某倒车时未确保安全,与正常行驶的汤某某相撞,导致一起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汤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颈脊髓损伤伴瘫痪,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终身需完全护理依赖。因与王某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汤某某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向汤某某赔偿人民币120余万元。但在其后的九年里,由于王某始终下落不明,赔偿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
2018年11月,汤某某经申请获得嘉定区人民法院给予的司法救助。2019年11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该交通事故案生效判决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年3月3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由于汤某某多年瘫痪在床,家庭经济拮据,2020年4月20日,其通过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系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询问是否能就该再审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在了解到汤某某的法律援助需求后,考虑到其多年瘫痪在床,行动不便,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与援助律师一同前往汤某某的住处,为其提供上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汤某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认为,汤某某因再审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且汤某某作为司法救助人员,可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于是,中心当场受理了汤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于当天完成了所有审批手续,将此案指派给了当日一同前往的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刘洪律师办理。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的次日再次上门约见了汤某某,向其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同时多次与原审主审法官进行联系沟通,理清案件脉络,明确办案思路。
经了解,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辆曾在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2012年11月2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汤某某作出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全部赔款,但王某及某物流公司未依判决履行,故汤某某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王某下落不明,且法院暂未查实王某及某物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汤某某迟迟未能获得赔偿款。2018年,经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发现2011年发生的该起交通事故肇事方实为李某某,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与汤某某相撞,并冒用“王某”的驾驶人身份处理事故,后在得知汤某某伤情严重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李某某的真实身份后于2018年9月将其抓获。其后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做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汤某某交通事故案进行再审,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援助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李某某作为汤某某交通事故案肇事方,理应对汤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审时,应将其追加为被告,原审被告王某与案件无关,应撤回对其的诉请。
援助律师向汤某某详细说明办案思路、分析法律关系后,汤某某表示同意律师意见,并委托援助律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结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证据目录,于2020年5月20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嘉定区人民法院。
由于李某某正在服刑,受疫情影响,其无法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一度中止。在此期间,考虑到正在服刑的李某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为了切实维护汤某某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始终未放弃寻找具有偿付能力的责任人。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方调查,援助律师发现原审被告某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未经合法清算注销,若将该物流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某某一并追加为再审被告,那么汤某某将有很大可能可以获赔。
2021年3月12日,援助律师代汤某某书写追加被告申请书,再次提交至嘉定区人民法院。期间,援助律师一直与汤某某保持联系,安抚其焦虑情绪,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希望能早日帮助汤某某实现诉请。
2021年5月24日,本案恢复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某作为肇事方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目前尚在服刑中,无力支付赔偿款。吴某某则一再强调自己是从他人手中受让了某物流公司的股权,没有实际经营,目前公司已经注销,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援助律师针对吴某某的答辩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物流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该物流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某某,作为当时的清算组负责人,未尽到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的义务,理应对汤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吴某某依然坚持即使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该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承担责任。
考虑到受援人汤某某的家庭现状以及李某某的赔付能力,在征求了汤某某的同意后,法院于庭后组织吴某某与援助律师进行了调解。经过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最终吴某某同意由其个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8万元,并先行向汤某某赔付。援助律师将调解方案告知汤某某,并详细分析法律后果后,汤某某表示同意,并委托援助律师与吴某某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汤某某在收到吴某某的赔偿款后,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吴某某的诉请。
2021年7月2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判决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汤某某做出赔偿,超出强制保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某承担。援助律师上门转交判决书时,汤某某表示,虽然李某某目前无力赔偿,但8万元的赔偿款已经暂时解了自己的燃眉之急,非常感谢援助律师的倾力相助。援助律师表示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后续执行情况,在汤某某有需要时为其提供帮助。
【案件点评】
这是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首起司法救助人员因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而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长年卧病在床,判决的赔偿款拖欠了九年亦迟迟无法执行到位,对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受援人家庭来说,不仅要赢得诉讼,更要获得赔偿款。为了能帮助受援人真正实现诉请,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找到具有偿付能力的责任人上,通过前期开展全面的调查工作,发现潜在连带赔偿责任人,将其追加为再审被告,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受援人更快实现诉权,最终得到令受援人满意的结果。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考虑司法救助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让当事人既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亦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