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刑事;诈骗;套路贷;虚假公证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陈某原本经营着一家棋牌室,生意不错,常来光顾的一般都是已经退休的老头老太,闲时到此打发时间。有一天,棋牌室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曹某某。这曹某某来了几次之后,跟陈某混了个脸熟,于是询问陈某是否想赚点外快,两人一拍即合。
2016年6月,曹某某向陈某发出了“赚钱”指令,让陈某根据其大概要求,物色两名老年人,为无力归还其套路贷的被害人寿某某办理虚假公证,欲将寿某某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变更为寿某某一人所有以便处分。
陈某很快便从棋牌室常客中联络到了朱某某(男)、蒋某某(女),并安排该两人分别冒充被害人的父母,到山西省某公证处办理了寿某某“父母”两人全权委托寿某某的朋友于某某处理上述房产变更相关手续的虚假公证。办理公证后回到上海,上述房产即被变更至寿某某一人名下。
2016年8月,被害人寿某某经曹某某同伙介绍,将上述房屋抵押给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借款人民币337万余元,后曹某某令寿某某将其中271.6万元分别转入曹某某及其同伙的账户,用于归还套路贷欠款及支付其他费用,曹某某等人实际骗取人民币179万余元。陈某、两位棋牌室老人朱某某、蒋某某均获得了好处费。
2016年12月,曹某某又一次要求陈某帮助物色老年人办理虚假公证。这次陈某更是驾轻就熟,在棋牌室找来老人丁某某(男)、陈某某(女)分别担任受害人费某某的“父母”,一行人至内蒙古自治区某公证处,以费某某父母居住在内蒙古,到上海办理委托公证不便为借口,再次办理了虚假公证。通过和前一次一模一样的作案手法,骗取人民币157万元,受援人陈某、老人丁某某、陈某某均获得了好处费。
因经营棋牌室的便利,前述虚假公证,陈某根据要求物色老人做了好几单。2017年8月,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被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1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后因漏罪未处理,陈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再次刑事拘留。
2021年10月9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诈骗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陈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沈惠珠律师承办本案。
接受指派后,沈惠珠律师至静安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并及时会见了受援人陈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材料。会见中,陈某表示对本案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因法律意识过于淡薄,本来抱着帮人家一点小忙,自己赚点外快,还能让经常来棋牌室光顾的熟客也能赚点钱的想法,才踏上了这条犯罪的道路。陈某表示,她只知道是老人不方便出面,所以要办理虚假公证,曹某某从来没有告诉过她前因后果,最后房子怎么处理,拿到多少钱,她一概不知也不想问,只是觉得这是不大好的事情。现在知道犯罪金额如此巨大,给被害人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陈某后悔莫及,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她得到从轻处理,她本人也会吸取教训。同时,陈某提供了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希望律师帮忙联系家属进行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争取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并无争议,援助律师便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退赔争取从轻的情节上。得到家属的联系方式之后,沈律师多次联系陈某家属做思想工作,将主动退赔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对家属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但家属经斟酌考虑,最终还是以家庭实在困难、钱都被陈某赔光了为由,未能进行退赔。
2021年11月25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沈惠珠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刑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陈某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意愿,其虽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没有退赔,但表示会在出狱后,尽最大努力弥补受害人损失。
综上,希望法庭能对陈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惠珠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受援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件事实并没有争议,值得引起警醒和重视的,是套路贷案件带来的系列社会危害和衍生的犯罪行为。
很显然,本案受援人陈某仅仅是整个套路贷犯罪中的一个环节。套路贷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选中陈某来给她这个“赚钱”机会,正是看中了陈某经营棋牌室的便利条件。近年来,因套路贷案件导致卖房卖楼、家破人亡的惨剧不在少数。犯罪分子通过超高额利息、利滚利、增加各类手续费、“砍头息”等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最终目的正是瞄准了被害人的房产。很多被害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只能“以房抵债”,而有些被害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和父母共同名下,对于这类房产的处理,就涉及到本案的虚假公证环节了。
在本案中,原本只是去棋牌室消遣娱乐的老年群众,因贪图几千元小利,也成了共同犯罪的从犯。被害人的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名下的房产,可以想象其所遭受的打击之重,甚至可能引发家破人亡的惨剧。而作为中间环节的陈某,也因此遭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律师提醒,天上掉馅饼的事不会有,来钱快的所谓“方法”许多都写在了刑法里!我们每个公民都要遵纪守法,不可心存贪念,贪小利而酿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