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1日,李某经人介绍,来到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企划部平面宣传广告设计,试用期工资为每月税前人民币7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7500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1月11日。
2019年5月17日,公司负责人以李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除了结清工资之外,会额外给予李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李某考虑之后同意在离职报告上签字。但因公司在之后拟写的补偿协议中并未涉及加班费,李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未在协议上签字。因此,公司在李某离职后,既未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亦未向李某开具退工单。
为此,李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1.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人民币7500元整;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整;3.工作期间拖欠的加班费人民币5517元整;4.拖欠的5月工资人民币3448元整。
考虑到自己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劳动仲裁申请书虽然是按照网上搜索的格式书写递交了,但如果真要开庭,李某还是觉得很心慌。于是,李某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窗口,希望专业律师给她支支招,开庭的时候,她能有点底气。咨询窗口的律师在了解李某的情况后,认为李某的争议内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在询问了李某的意愿后,将其引导至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询问了李某的案件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后,一次性告知了李某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并提示其填写材料时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几日后,李某备齐材料,向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材料后,依法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于当日完成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将案件指派给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陈莉律师办理。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李某了解案件。经询问得知,李某在进入公司工作后,平均每月一次周末加班,但公司一直认为是值班,所以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而且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2019年5月16日,李某欲调休,故向公司申请,公司认为周六值班不算加班,不能用于调休。次日,李某查考勤确认哪几个周六有加班以及加班后还未调休的天数,公司负责人知晓后,便提出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还没要求她承担责任,她如果这样纠缠公司,那就离职得了,公司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她作为补偿,李某考虑之后,愿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具体细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自书了一份仲裁申请书,递交给了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援助律师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向李某指出她的劳动仲裁请求中存在错误,根据其描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存在违法情况,其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做法于法无据,故建议李某进行修改。李某在听取援助律师意见后,于当天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元整”修改为“要求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整”,并递交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援助律师指出,李某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可能无法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其需对案件结果有合理的心理预期,自己也会尽最大的努力,多帮她收集一些证据,尽可能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李某对此表示理解,并承诺会积极配合援助律师的工作。
令人意外的是,几天之后,对方公司向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反申请,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公司提出,2018年10月,李某在其设计的2019春夏大货合格证贴纸保养标识图标中,错将“不可熨烫”标识设计成“低温熨烫”标识,并实际投入了使用,该失误致使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更换原错误标识,并为此额外支出相关费用38000余元。同时,因李某的严重失误,影响到了公司和客户之间后续的长期合作关系,也给公司在行业内的信誉度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援助律师在收到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后,立即向李某核实情况。李某向律师解释,自己的工作岗位只负责排版设计,无需对吊牌内容做实质审核,自己在完成设计后,只需发给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由其他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发出进行印刷。且事发当时,自己才刚进单位没多久,对公司生产上的要求不是特别清楚,入职前也没有接受过生产要求上的培训,主要责任并不在自己。援助律师翻阅对方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李某的陈述,认真制定了方案,庭前做了充足准备。
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围绕几个主要争议焦点与对方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方公司提出,其之前愿意向李某支付7500元是为了好聚好散,但李某不愿意接受,随后自行离职,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该笔费用。援助律师当庭反驳指出,对方公司曾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李某因此才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并按公司要求当天即签署了辞职报告,之所以没有签署《辞职补偿说明》,是李某认为公司还拖欠了自己加班费未付,公司却不同意支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本不存在公司说的李某不愿意接受,且自行离职的情况,并向仲裁庭提交了录音证据加以证明。援助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方公司不应逃避责任。
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对方公司提出,自己每月支付给李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无需再向其额外支付加班费。援助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李某与人事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以证明李某存在加班且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援助律师指出,虽然双方的合同中有“员工的考勤不作为员工加班确认的唯一依据”这一内容,但李某采取的是标准工时制,而不是不定时等特殊工时制度,故周末加班,公司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该条款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李某既然提供了劳动,就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且应按200%支付。
三、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公司在反申请中提出,因李某在工作中的严重失误,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援助律师指出,李某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平面设计和排版,根据对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可知,李某从生产主管处拿到需要调整尺寸和排版的吊牌,进行调整设计后,便发回给该名主管,经上级主管领导确认无误后,公司再发给印刷公司印刷。且李某当时刚进入公司不久,入职前公司也并未对其做过生产要求上的培训,故李某只需对吊牌本身的尺寸、排版等设计美感相关工作负责,最终吊牌是否投入印刷完全由上级主管领导做决定,吊牌内容上的失误并非是李某的责任,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上海某服饰公司应于7日内支付李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人民币7500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7500元、加班工资人民币4045.98元、2019年5月工资人民币3448元;对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但也有其特殊之处,李某自身证据材料不足,自书申请时错把补偿金当成赔偿金,紧接着又遭到了公司的反申请,若无援助律师的帮助,李某可能不仅拿不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补偿,还要倒赔给公司一大笔钱。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案件中很容易被劳动者混淆,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常常会因为选择错误而导致诉请得不到支持,不得不重复仲裁。本案中的李某也差点遇到这样的情况,幸亏援助律师及时发现,为其变更仲裁请求,才避免了李某既劳心又劳力的情况发生。
其实补偿金和赔偿金,这两者区分起来并不十分困难,主要看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这里说的违法不是劳动者自己认为的违法,而是要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解除却解除的情况,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并不一定是违法解除。所以,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当第一时间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让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