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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妇女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5-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确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个人分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9日,刘某某在挂牌为丙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自称为丙公司员工的叶某介绍,以甲公司员工的名义派遣至乙公司处工作,期间未签订任何书面材料,岗位内容是清洁箱体,每月的工资由叶某微信支付。2021年11月4日下午3时左右,刘某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忽然昏迷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急性职业病中毒,刘某某想要申请职业病鉴定,但无公司愿意承担。2022年2月17日,刘某某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一审,刘某某的请求均被驳回。

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刘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刘某某不能申请工伤职业病鉴定,2022年9月27日,刘某某来到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确认劳动关系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冉玉莹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听取了受援人的陈述,同时向仲裁委和法院调取了仲裁、一审阶段的庭审笔录以及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经过细致分析和深入沟通,援助律师判断受援人之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存在错误,刘某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应该是甲公司,而非丙公司。基于此,援助律师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乙公司为第三人,再次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本案仲裁阶段于2022年10月31日下午开庭,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甲公司自2021年8月7日至11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公司和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2月24日,刘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再次至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审判阶段法律援助,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充分考虑其意愿,继续指派冉玉莹律师承办本案。

本案一审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开庭。庭审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代理人认为乙公司对被告刘某某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被告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已经和叶某签署分包协议,被告应与叶某存在雇佣关系,甲公司属于中介,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原告方的观点,援助律师指出:

1.虽然一般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的入职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比较关键,但本案中,因牵涉的法律主体和人员较多,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存在股东、工作人员、实际联系地址交叉的情况,代理人认为刘某某的入职后情况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陈述和证据更为重要,更能反映真实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刘某某在乙公司工作的工牌、工作服、打卡记录皆有甲公司的标识,除此之外,乙公司提供的灵活用工协议书及其与甲公司的劳务服务发票,均显示刘某某的工资包含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费用结算范围内,也进一步地证明了刘某某是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工作,刘某某的工资也是由乙公司直接支付给甲公司。

2.分包协议性质上应该是中介合同,对刘某某没有约束力,无法改变刘某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首先,甲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分包协议书本质上应属于中介合同,刘某某既不知情也未签字,对刘某某没有约束力;其次,从用工风险的角度来讲,乙公司之所以不与个人签订灵活用工协议,主要还是考虑到个人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如果后续发生工伤或其他纠纷,劳动者原则上都会选择与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这样乙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了;最后,如果甲公司劳务分包的主张得到支持,那是否就意味着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通过分包的形式,转嫁用工风险,在这个过程中逃避法律责任?在用工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无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个人之间又无法形成劳动关系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发生事故受伤,只能由分包的个人承担责任,事实上,个人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最终风险反而要转嫁给劳动者。原告的行为一方面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另外一方面逃避了法律责任,代理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和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其与叶某签订的分包协议(合同)书原件,仅凭甲公司提交的其与叶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甲公司与叶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同时,庭审中刘某某陈述其并不知晓甲公司与叶某之间的关系,甲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刘某某披露过甲公司与叶某的关系。其次,根据庭审中甲公司的陈述,杜某某是丙公司的人事同时系甲公司的兼职人事,而仲裁笔录显示杜某某曾在仲裁阶段承认甲公司与刘某某之间自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从乙公司陈述来看,乙公司确认被告系由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处工作,刘某某的考勤情况系由乙公司发送给甲公司,刘某某的劳务报酬亦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亦向刘某某发放了记载有甲公司名称的派遣出入证。庭审中甲公司亦确认其将刘某某的劳务费用纳入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费用结算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与刘某某自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刘某某目前已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历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未通过企业正规招聘流程应聘工作,反而通过不正规的中介公司介绍工作,在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后,涉及的公司相互推脱,无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导致工伤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为尽快帮助劳动者获得权益救济,援助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抓住本案关键,第一时间判断申请人之前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错误并及时进行了纠正;在本案牵涉人员较多并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存在股东、工作人员、实际联系地址交叉的情况下,援助律师结合刘某某入职后的真实工作情况、工资结算方式等倾注大量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庭审中,援助律师针对甲公司提出与叶某已经签署分包协议,刘某某与叶某存在雇佣关系而自己只是中介,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明确指出分包协议作为中介合同对刘某某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同时也明确指出了甲公司企图用分包协议来转嫁用工风险的行为是逃避法律责任。其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这对有刘某某进行后续的工伤认定及赔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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