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和解
检索主题词:确认劳动关系;工伤;法律援助;和解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外来务工人员梅某经朋友介绍于2022年7月31日进入某公司承接的工地从事油漆工作。梅某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当日,梅某在施工时从梯子上摔下来,被该公司工作人员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梅某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及双侧顶骨骨折,其头部受伤后一直昏迷。然而,该公司认为梅某系包工头聘用,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拒绝配合梅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及支付赔偿。后梅某亲属自行去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因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故该局建议梅某家属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
2022年9月28日,梅某家属来到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梅某系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其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请求工伤赔偿,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免予审查其家庭经济状况。中心当日即作出了给予梅某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的姜鑫磊律师代理本案。
姜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梅某家属,通过梅某妻子的陈述与提供的材料,详细了解案情,并着手查询及整理其病历、就诊记录、证人证言、公安局回执等相关证据材料,拟好仲裁申请书后,于2022年10月13日提交至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本案经仲裁委开庭及调解,姜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梅某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该公司与梅某均是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梅某实际上接受该公司的安排管理、提供劳动、获取报酬,梅某提供的劳动也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公司与梅某之间符合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上班时间不足一天不是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理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梅某构成工伤。梅某在该公司承接项目的工地上作业时摔落受伤,至今仍昏迷不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梅某符合构成工伤的要件,公司理应给予赔偿。
而公司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梅某与其朋友系雇佣关系,工资按天结算,梅某不属于工伤。姜律师表示,梅某虽由朋友介绍进入公司工作,但实际上该负责人系接受公司指令工作,公司与梅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姜律师的努力调解和释法明理下,公司终于承认梅某当天在其承接项目的工地上提供了劳动,发生了实际用工。考虑到梅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明确:1.公司在2022年11月30日前结清青浦康复医院的欠费336493.36元,并分四期向梅某家属支付和解款110万元。其中,2022年11月30日支付人民币35万元,剩余75万元在此后三个月的每月20日支付;2.梅某及家属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后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事项及民事追责。
目前上述款项已执行完毕,梅某妻子代理梅某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了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上班不足一天即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确认劳动关系是本案的重点。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考勤记录、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用工记录、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调解记录、投诉记录和证人证言等。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因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且劳动者急于尽快上岗,法律意识欠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往往有所缺失,从而带来败诉的风险。因此,特别提醒新入职的劳动者,应当敦促并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和解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方式,具有效率高、履行快、迅速定分止争等优点。本案援助律师认真倾听梅某家属的诉求,结合客观事实和现有证据,根据梅某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等伤情事实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拟定和解方案,帮助梅某家属与该公司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为梅某及其家属争取到了共计140余万元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