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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7-22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主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徐某,系黄某的配偶。黄某于2011年1月入职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从事锅炉、装卸等工作。2012年10月8日,黄某上班期间通过跳板往卡车上装运货品时,不慎从跳板上摔至地面受伤,医院诊断为颅脑、锁骨、肋骨等部位严重受伤,同年12月19日经原上海市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4日,黄某经原崇明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018年7月27日,黄某经崇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同年11月23日,黄某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因用人单位未给黄某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导致黄某的配偶徐某无法领取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年3月13日,徐某来到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贤能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及时调取了该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结果发现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25日注销。但在注销过程中,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清算义务。鉴于此,援助律师代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以公司股东为被申请人,共同向徐某支付丧葬费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股东不具备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4月22日,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将本案起诉至崇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股东依照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支付原告徐某丧葬补助金42792元(7132元/月×6个月)以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360元(1340元/月×4个月)。

本案于2019年9月3日开庭。庭审过程中,两名股东聘请代理人出庭应诉称,他们对于黄某是否因工伤导致死亡存在异议。同时还认为,工伤赔偿的主体是原公司,不应当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方的观点,援助律师旗帜鲜明地指出:

1.黄某因工伤死亡是客观事实。黄某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且伤情严重,造成之后伤势不断恶化,导致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这方面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鉴定结论等均可予以佐证。被告方对黄某死亡原因持有异议,是毫无根据的。

2.关于工伤人员在工伤鉴定后死亡的待遇问题。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黄某发生工伤前,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才参保并补缴了2012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但单位至今未为其缴纳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原告方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黄某死亡后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原告方的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3.关于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用人单位于2015年11月25日注销工商登记。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未实际履行清算义务,但在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上签字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方要求原公司股东支付黄某名下的工伤待遇,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黄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两名股东承担。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徐某已享受的养老金1018.8元/月应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原公司两名股东支付徐某丧葬补助金42792元和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284.8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两项赔偿款通过法院执行完毕。

然而,时隔一年半后,徐某因两名股东继续拒付后续2019年4月1日以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无奈之下,于2021年5月7日再次来到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充分考虑其意愿,继续指派张贤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结合第一次办案情况,梳理了新的证据材料,并根据涉案年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查询情况,于2021年5月18日为徐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两名股东支付徐某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290元。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以被申请人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此案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2021年10月20日庭审当天,两名被告声称自己已年迈体弱,且身患重病,生活困难,希望与原告一次性解决纠纷,以便彻底了结一桩心事。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自愿作出让步,确定由两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共48000元,其中43000元已当庭支付,另外的5000元于2021年11月19日前支付。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历时较长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注销等诸多因素错综交织,受援人的工伤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为尽快帮助劳动者家属获得权益救济,援助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抓取本案关键。在本案用人单位主体缺失、社保缴费信息不明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多方奔走、深入了解,准确获取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庭审中,援助律师更是据理力争,紧紧围绕案件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其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面对后续执行风险,援助律师综合考虑受援人的诉求与现实困难,积极与受援人沟通,帮助其分析利弊,从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寻求切实可行有效的解决办法。最终以诉讼调解的方式,帮助受援人快速拿到了赔偿款,圆满解决了受援人的后顾之忧。本案的成功解决,对于企业经营者如何正确处理劳动者的社保待遇、如何正确办理企业解散中的清算事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切莫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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