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金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4-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代办居住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金某应朋友黄某邀请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在入职前金某明知该公司系黄某借用他人名义开设,主要从事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代办居住证、申办上海户口等业务。进入该咨询公司后,黄某指导金某根据客户需求寻找与其匹配的合适房源,并通过微信群向第三人索取包含该房源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编号等内容的信息,对相关资料进行排版、整理后,伪造《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网签。

2021年3月29日,徐汇区天平路派出所人口协管员发现何某及其家人以徐汇区高安路某处房屋办理了居住证,但实际并未居住在该处,遂联系房东李某进行核实。2021年4月14日,李某前往派出所报案,称其名下位于徐汇区高安路的房屋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私自办理了居住证,其也从未与任何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由某咨询公司的员工金某经办,对此公安机关迅速进行侦查。经查明,自2021年1月起,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任职时取得的账号权限,非法获取该公司后台数据中包含房地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编号等内容的财产信息,出售给黄某等人使用,涉案信息共计约300余条,其中经金某成功办理居住证的大约有1000人,违法所得共计26000元。

2021年8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该案被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924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因金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0月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中心于日依法指派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金爱珠律师担任金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阅卷,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前往徐汇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金某。金某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但其心中十分困惑,金某自认为只是公司的打工者之一,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怎么就构成刑事犯罪了呢?入职后,金某曾询问过其他老员工,大家都是听从老板安排这么操作的,其也就打消了顾虑。

援助律师拿出准备好的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对金某进行释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据此,本案中涉及的房地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地址、房屋面积、房产证编号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黄某的购买行为系非法获取手段,构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金某明知黄某违法,为获取报酬仍然协助黄某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涉嫌共同犯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五十条以上个人财产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黄某等人非法获取了300条左右的房产信息,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并处或单处罚金。考虑到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经过援助律师的讲解,金某才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他真心诚意地表示认罪悔罪,同时希望援助律师为其争取从轻处罚。鉴于金某在供述中承认有26000元的违法所得,援助律师建议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以此恳请法庭酌情考虑对其的量刑。金某当场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希望援助律师帮忙联系其家属协助退缴。

援助律师依据金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了其妻子。因金某妻子没有固定职业,女儿年幼,家庭经济比较拮据,对退缴违法所得有些犹豫。为此,援助律师多次与金某妻子沟通,转达金某的悔意和个人意愿,并结合案情分析利弊,请其在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退缴违法所得。最终,金某妻子为金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6000元。

20211025日,本案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到案后,被告人金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毫无隐瞒,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金某系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且未参与利润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以认定金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金某此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触犯刑法完全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自认为只是在打工挣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5.被告人金某主观上有悔罪的强烈意愿,主动提出退缴违法所得。依据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涉案公司共计收到资金15936.68元,但金某主动表示愿意按其供述的26000元进行退缴,该金额明显高于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足见其认罪态度之诚恳,悔过意愿之强烈。

根据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将金某的量刑建议从原本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调到了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21111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元。

【案件点评】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数字化转型的新发展阶段,新技术新应用的层出不穷为民众提供了便利,但也被一些不法份子抓住了机会。个别行业从业人员通过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以谋利,不仅使他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更有可能造成公民的财产和利益损失。正如本案中,被害人因房产信息被不法分子用于办理居住证,可能会造成其子女无法就近入学等不良后果。

公民如需办理居住证或落户,应采取正当的官方途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一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材料,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