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未成年人;遗嘱监护;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小陈(化名)出生于2007年,系其母亲徐某与父亲陈某的婚生子。陈某患有精神残疾,于2014年领取残疾证,每月由政府发放残疾人补贴。2019年2月,徐某因感身体不适,且同时照顾父子二人的生活与学习日渐吃力,便将丈夫送至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住院治疗。2020年,徐某确诊胃癌晚期,徐某的妹妹徐阿姨专程从河南老家赶到上海照顾徐某和小陈的生活起居。2022年,徐某癌症复发,徐阿姨再次赶到上海照顾。2023年3月2日,徐某通过书面遗嘱指定其妹妹徐阿姨作为未成年人小陈的监护人。2023年3月8日,徐某过世。徐阿姨以小陈的生母过世,且其生父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小陈与其生父监护关系终止,并由其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2023年5月6日,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发函,商请为未成年人小陈的姨妈申请撤销其父亲监护人资格案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及《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于2023年5月12日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且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吴芳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与受援人徐阿姨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并沟通诉请,得知徐阿姨因从事家政服务联系不便,援助律师便根据其选定的时间,两次主动来到受援人家附近与其会面,尽最大可能为其提供便利。据了解,徐某生病后,徐阿姨多次从河南老家赶到上海照顾妹妹及小陈,徐某去世后,也是徐阿姨一直在照顾小陈的生活起居。因小陈的父亲系精神残疾一级,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无法安排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小陈的母亲才会在临终前留下遗嘱,指定徐阿姨作为小陈的监护人。徐阿姨表示,其愿意履行妹妹的遗嘱,成为小陈的监护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社工对徐阿姨和陈某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报告指出,小陈家庭困难,母亲过世,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在成长过程中,除直系亲属以外,与大姨关系最为密切。大姨曾多次来沪照顾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对比较熟悉。其父病情易复发,会对小陈的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报告还表示,徐阿姨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并有照顾和监护的意愿,具备一定监护能力。
确定徐阿姨是适格的监护人后,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亟需解决。那就是徐阿姨和小陈现在居住的房子其实在陈某名下,徐某留下的遗产陈某也有权继承,加之小陈作为未成年人,对财产的保护能力较为薄弱,有没有什么办法,既能保障小陈的财产权益和日常生活,又不至于侵害到陈某的合法权益呢?
2023年8月18日,长宁区人民法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妇联、居委会召开多方会谈协商,经过沟通形成了最终方案,即将未成年人小陈名下属于其本人及父亲的部分存款提存于上海市长宁公证处,该笔钱款采用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在公证处提存专户,提存到期后直接转入小陈的账户,当遇到紧急事宜时,可以由小陈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向公证处提前领取提存款。该方案使得资金使用人(当事人)-资金管理人(公证处)-资金监督人(居委会)三方分权,保障该笔钱款得到合法保护和合理支配。另外,居委会为小陈申请了每月2000元的特困儿童补助,每月打入徐阿姨和小陈的个人账户,供二人日常生活开销。
经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根据2023年8月上海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本案中需要办理的提存公证事项属于“免申即享”范围,长宁区公证处积极响应政策要求,为小陈一家提供了免费的提存公证服务。
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居委会作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援助律师在庭上提出代理意见:
1.立遗嘱人徐某所订立的《遗嘱》完全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通过遗嘱代书人及遗嘱见证人在庭审中陈述,可见立遗嘱人徐某在订立遗嘱过程中意识清楚、思维清晰,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指定徐某为小陈监护人系立遗嘱人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立遗嘱人徐某作为被监护人的母亲,在立遗嘱前对被监护人长期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监护职责,系适格的指定监护人主体。
3.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法院承办人及律师的走访调查,徐阿姨在妹妹重症期间,承担了照顾妹妹及其子的主要责任,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徐阿姨对被监护人小陈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监护能力。
4.庭审中被监护人小陈向法庭表示其知晓并尊重母亲《遗嘱》,同意大姨担任其监护人。
5.申请人徐阿姨在自知收入微薄,年纪较大,文化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仍同意在被监护人小陈成年前,由第三方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对小陈和陈某的财产予以妥善监护,系徐某人品高尚的表现,徐某系完全从亲情出发申请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综上,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出发点,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恳请长宁法院支持诉请。
法院当庭宣判:陈某与小陈的监护关系终止,指定其姨妈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案例点评】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首次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也是上海市法律援助受援人享受到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惠民政策的首批案件之一。作为长宁区首例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处为受援人提供提存公证服务,同时免收公证费用,彰显了法援和公证的公益属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此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有制度上的意义,公证处作为法定提存部门,以第三方机构的形式介入司法案件,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证明和监督的职能优势,做到防患于未然、遏难于未发,进一步隔离风险,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时,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促进了上海市司法资源进一步深度整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