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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5-1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费纠纷;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刘某某,女,29岁,家住上海市宝山区,于2010年身患精神分裂症。刘某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342日经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已成年的刘某某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至20183月。父母离婚后,刘某某病情日益严重,生活逐渐不能自理,自2014年起一直在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接受治疗,由此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刘某某的日常生活费及医疗费用等均由其母亲独自承担。2015年,刘某某被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为其母亲。

因刘某某的父亲自20184月起没有再支付过抚养费,其母亲一人已无力承担女儿高额的就医及生活费用,202112月23日,刘某某的母亲向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请求刘某某的父亲给付抚养费。经审核,刘某某属于无业重残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刘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宝山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安琪律师承办该案。

安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刘某某的母亲进行面谈并详细沟通案情。经了解,刘某某自2014年起进入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住院治疗,每年住院费用约5万元,每月生活费3000元,故每年基本开支就需要近10万元,其母亲身体也不好,仅凭退休金已无力独自抚养刘某某,故希望其父亲可以承担一部分费用,但其父亲认为刘某某已成年,自己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安律师向刘某某的母亲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并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2022112日,安律师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恢复行为能力之日,并补付20184月至202112月的抚养费135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安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充分阐述本案原告的身体状况及特殊性,希望通过法院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尽快帮助原告解决燃眉之急。承办法官表示已在庭前多次与刘某某的父亲沟通,对其进行说理教育,告知其应承担起抚养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责任,但刘某某的父亲不予接受。

202247日,宝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2725日,本案开庭审理,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某的父亲是否应承担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刘某某的父亲认为刘某某已经成年,且享受大病医保,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一部分,社区补助一部分,基本可以覆盖其医疗支出,政府每月还给予1800元的最低生活补助,故不同意再行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安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根据争议焦点重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刘某某是无业重残人员,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作为其亲生父亲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刘某某的父母虽在离婚协议中商定抚养费为每月450元,支付时间至20183月止,但基于离婚后刘某某的医疗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原因,刘某某可以要求其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抚养费金额。

3.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刘某某虽有医疗保险及政府补贴,但不足以覆盖其就医及生活费用,加之上海消费水平较高,刘某某每年基本生活和就医费用就需约10万元,除去各项补贴,每月还需6000元。其母亲已退休,考虑刘某某病情的需要,结合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以及实际情况,其父亲应当支付3000/月的抚养费。

庭审中双方相持不下,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927日作出判决,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刘某某父母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酌情支持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补付抚养费32000元;2.被告自202210月起每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原告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止。

【案件点评】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除死亡外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对子女抚养存在知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只要孩子年满18周岁,自己就不用再履行抚养义务了,但仍然存在例外的情况。本案相比一般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特殊性在于追索抚养费的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0211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该条修改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更加明确地将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体现出民法典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

本案中,援助律师援弱助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用心用情地为重残人士排忧解难,力求让受援人在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同时,兼顾人性的温度,全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驾护航。受援人杨某及其母亲收到胜诉判决后,表示非常感谢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帮助,切实帮她们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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