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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余某涉嫌招摇撞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4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招摇撞骗;冒充国家公职人员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余某,无业。2018年9月4日,余某至上海市松江区某水果店内,冒充松江区某行政机关科长身份与陈某结识,骗取陈某信任。次日,余某向陈某借款1000元。2018年9月7日,余某又以为陈某介绍生意为由向陈某索要押金2000元,后失联。经陈某报案,2018年10月12日,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4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招摇撞骗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余某没有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依法通知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余某提供辩护,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少堃、潘晨炜为余某提供法律援助。

丁律师和潘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卷宗,了解案件情况。通过阅卷,两位律师得知,余某此前与陈某并不认识,无意间经过陈某经营的水果店,恰逢陈某在水果店门口吃晚饭,便前去聊天。因余某平时喜好赌博,此时已身无分文,便想从陈某处借点钱。为了取得信任,余某确实为陈某成功介绍过一单足浴店水果生意。两位律师还了解到,虽然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余某此次的犯罪属于累犯。

为了更详细了解案情,丁律师和潘律师会见了余某。在会谈中,双方就指派情况、起诉书内容、本案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沟通,两位律师向余某告知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随后要求余某将自己涉嫌招摇撞骗一案的情况如实进行陈述。余某称,其想通过给人介绍生意拿点好处,第一次确实给陈某介绍了一单生意而且成功了,成功之后向陈某借款1000元且未归还,后来又想向陈某介绍一单KTV水果生意,也曾与陈某一同去KTV找过自己认识的经理,但经理已离职,未联系到。因欠赌资被催要,于是以KTV做水果生意需要押金3000元为由向陈某索取,抵扣掉之前所借的1000元,实际拿到现金2000元。余某自知无法偿还,又害怕被抓,于是逃离。对于为什么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余某表示科长也算是领导,说出去别人会更加信任。在与律师的交谈中,余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退赔钱款。

2019年4月16日,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丁律师和潘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余某在量刑方面所具有的从轻、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一、余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对被告人余某可以从轻处罚。

二、余某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一是其主观恶性程度较轻。被告人余某虽然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但在主观上还是希望能够促成被害人的水果生意。在余某认识被害人之后向被害人推荐了足浴店的水果生意,并且介绍成功,之后又向被害人推荐KTV水果生意,客观上被告人也到KTV前台去联系过曾经认识的经理,但在得知经理已离职后才未介绍成功,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二是社会危害性方面。本案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权威及社会管理秩序,而被告人冒充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实践中招摇撞骗与诈骗行为之间产生竞合,而骗取财物金额未达到诈骗立案追诉标准时,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具体到本案,在客观上被告人从被害人处骗取财物的金额较小,且从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被害人主观上是基于对被告人的身份信任而支付钱款还是基于被告人成功为其介绍水果生意而产生的信任,从现有证据无法得到准确的区分,所以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酌情从轻处罚。三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庭审阶段一直稳定认罪,并且在辩护人发问时也明确表示愿意通过家属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综上,希望法庭结合办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2019年4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余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发还被害人。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招摇撞骗罪作了明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是一起冒充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案件。被告人无业又喜好赌博,导致身上时常无富余钱款,为了能有足够的钱去赌博,便想出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来博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得钱款,最终被抓获。本案中的法律援助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为其辩护,最终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保障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司法人权。

招摇撞骗罪无起刑点,无论金额大小均会触犯刑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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