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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30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民事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吴某,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网约车司机。2021年7月19日上午,吴某冒用他人信息,在网约平台上接单载客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市中心闹市区,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后被被害人追上并拦停,吴某下车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推搡,交警上前处置时,吴某又驾车逃离。交警驾驶警用摩托车鸣警笛以及使用车载扩音设备警告吴某靠边停车,但其仍拒绝停车,继续在市区闹市路段闯红灯并违规掉头。期间,吴某以别车的方式撞击交警所骑摩托车,且违规变道、逆行,路口正常行驶车辆纷纷紧急避让。交警随即拦停周围车辆,吴某在明知其会撞到其他车辆的情况下,强行加速,与三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吴某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三辆车辆及一辆警用摩托车受损。2021年7月21日,吴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4日,吴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因吴某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规定,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吴某提供辩护。2021年11月1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左靖律师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吴某在原籍接受教育后务农,后来到上海打工。本案发生前一周,吴某曾因非法营运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驾驶证被暂扣并罚款。案发时,吴某不具备合法网约车运营资质,系非法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吴某担心被查获后会被严厉处罚,头脑一热,冲动性驾车逃离现场,故发生本案。吴某目前已认罪认罚。

律师认真研判案情后分析认为,虽然吴某已认罪认罚,但认罪认罚之后的积极赔偿仍然具有相当的法律必要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此可知,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不是“应当”。

本案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然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受损的严重后果,但案发地位于闹市区,事发时正处于上班时间,造成了多部车辆损失,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吴某已经认罪认罚,但本案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吴某是否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是影响吴某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吴某想要争取从轻处罚,不但要认罪认罚,而且要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进行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即只有吴某认罪、悔罪的同时对被害人做出积极赔偿,才能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基于上述考虑,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向吴某确认了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但因其经济困难,故向律师表示希望其家属能够代为赔款。律师辗转找到吴某亲属,耐心地与其沟通案件情况,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吴某亲属,吴某已经认罪认罚,在此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酌情量刑时的重要情节,希望吴某家属能配合、帮助吴某。家属表示愿意尽力配合。

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吴某亲属当场将损失款赔付给被害人,被害人表示接受并出具谅解书。

2021年12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援助律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酌情量刑判决:

1.吴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吴某的亲属在庭审前帮助吴某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吴某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之所以可以最终为吴某争取到从宽处理,主要是由于吴某在认罪认罚的同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协商解决是处理刑事案件中发生的民事赔偿最有效的方式。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解决。其中,涉案双方如果能协商解决,不再发生有关民事赔偿的诉讼,是最直接、最有效、最积极的赔偿方式,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避免诉累,案结纷止。

本案律师认真研判案情,分析积极赔偿的必要性,耐心与受援人及其家属沟通,最终通过协商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纵观本案结果,既依法追究了吴某的刑事责任,使其得到公正判决,又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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