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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2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公交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上午8时许,王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突然急刹车,导致其拉着扶手的手被拉伤,王某当即感到右肩撕拉疼痛,并告知了司机。司机将车辆停靠路边,在王某的笔记本上留下了司机的姓名、电话、车辆牌照及公交车终点站的地址,随后将车开走。王某于当日上午去公交车终点站找到了司机秦某,表示要去看病,秦某给其200元钱,让其去东方医院看病,并在王某的笔记本上写下了事发经过。本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秦某负全责,王某无责。

经东方医院诊断,王某为右侧肩袖完全性损伤,前上盂唇损伤,医生建议其住院开刀,因王某只从司机处拿到200元医药费,故没有住院。后王某又找到该公交车车队,一位负责安全的史先生看了其病历后,认为王某的伤不需要住院,让其不要开刀,去其他医院保守治疗,并叮嘱王某用医保卡看病。之后,王某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保守治疗,但经过三个月左右治疗,其伤情并未好转,六院认为王某的伤保守治疗无效,仍需手术,王某遂于2018年10月上旬入院接受手术治疗。

王某称其在医院开具住院申请单、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打过电话给史先生,希望公交公司方能垫付部分医药费,但对方除了叮嘱王某用医保卡看病外,并未支付任何费用,王某出院后,对方也未主动联系过其沟通赔偿事宜,其对于公交公司方的态度感到非常失望。因此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王某遂决定通过诉讼解决,并于2019年1月28 日来到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王某申请的事项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且其提供了经济状况证明表,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及经济困难标准,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的胡弘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王某了解情况,指导其依法举证。王某表示并不清楚涉事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名称,也尚未进行过司法鉴定,手中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在其笔记本上手写的材料及相关发票、病历外,没有其他证据。律师向王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王某,本案中司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仍坚持要一并起诉司机秦某和公交公司。

随后,律师去相关部门依法调取了涉事车辆的行驶证和涉事司机的驾驶证,经过调查,得知涉事公交车的承运单位为浦东某公交。律师又依法调取了被告的户籍信息、公交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等,同时,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要求,律师为其计算了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金额,并起草起诉状、制作相关明细、证据目录、鉴定申请书等材料。

2019年2月27日,律师再次与王某见面,王某确认了律师起草的相关材料后签字,律师于当日陪同王某去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法院安排本案先行诉前调解。

诉调期间,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肩部交通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外伤为共同因素),损伤后休息120至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日。王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律师提供了鉴定意见书及其新增的医疗费单据,表示其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并称诉调法官已告知她本案不诉调。律师当即为王某制作了“诉讼请求调整及补充证据说明书”,王某确认签字后,律师于当日将相关材料邮寄给诉调法官,请其一并转交立案庭立案。

王某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20442.57元、交通费人民币341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63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8854.4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3907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23元、鉴定费人民币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49217.97元。

2019年6月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王某还当庭撤回了对司机秦某的起诉。调解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鉴定意见中王某“十级伤残(外伤为共同因素)”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金额是否有影响。

根据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肩袖损伤的常见原因包括血供不足、肩部慢性撞击与急性创伤性外伤等。创伤是年轻人肩袖损伤的主要原因。而中老年患者肩袖组织因长期遭受肩峰下撞击、磨损而发生变性,反复的撞击促使滑囊、肌腱发生损伤,甚至肌腱断裂而出现症状。故认为肩袖肌腱的慢性劳损及组织退化、血供不足等自身退行性改变是导致肩袖损伤的内在因素,而创伤可能促成急性损伤的发生。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王某系老年人、右肩本身有劳损且存在一定疾病,“鉴定意见”也写明其十级伤残的后果“外伤是共同因素”,因此主张不应全额承担王某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提出按50%至60%的比例赔偿。

承办律师当即表示,根据鉴定意见,王某只是存在骨质增生,此前从未因“右肩有病痛”而就医,且鉴定意见书中亦写明“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在本次外伤前即有右肩袖损伤的症状”,本案王某右肩袖损伤的后果系2018年4月18日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作为侵权责任方应当全额赔偿王某的伤残赔偿金。但是,被告方仍然坚持伤残赔偿金需要打折,否则就由法院依法判决,而王某表示在调解的情况下,她同意伤残赔偿金打九折。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对于伤残赔偿金达成了按八五折支付的调解方案。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笔录,被告于2019年7月5日支付王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31199元,王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王某在乘坐公交车途中受伤,公交公司不仅不积极处理赔偿问题,还让乘客不要住院手术,保守治疗,这种操作和建议既不规范、也不合理,同时让王某感到公交公司方并不关心伤者的伤势和康复,言行较为冷漠。在与王某的接触中,律师深深感受到王某对公交公司在事后未对其慰问、未垫付钱款、不主动联系、迟迟未给予解决的做法是非常不满和介意的。

作为法律上的赔偿义务人,在事故已发生的情况下,其表现出对伤者的态度和行为是否积极,不但能够体现其是否有责任心,也能够影响伤者的情绪,并对赔偿问题能否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即使有些赔偿义务人因为某些客观因素,需要一份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才能给予赔偿,但这与其先行垫付部分费用或至少在行为上表现出对伤者的关切和应有的人文关怀是并不矛盾的。

作为受害人,一定要学会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报警、就医,且应当听从医嘱进行及时且针对性的治疗,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交公司,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更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承担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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