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交通事故;民事案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0日晚23时许,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宁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遇绿灯过海宁路西藏北路路口时,适有刘某正驾驶重型自卸车沿海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藏北路路口,以约20.5公里/小时的速度由西向南右转弯。因刘某未注意观察路况,未能及时发现顾某,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右前端与顾某电瓶车左侧发生碰撞,顾某倒地后遭到碾压。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部门以刘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绿灯右转弯通行时,妨碍了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行为,认定刘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顾某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顾某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其丈夫也在上海打工,每月家庭月收入约3000元,儿子王某尚在高校读研究生,没有收入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困难,没有能力自行聘请律师。2019年9月12日,王某来到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驾驶员刘某、车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王某申请的事项符合上海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情况,且王某家庭经济困难,故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王某法律援助,现场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黄蓓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黄蓓律师及时约见了受援人王某,查看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分析研究诉讼策略。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晰: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上海某实业公司是肇事车辆车主,事发时刘某系履行职务,实业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范围之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丧葬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事项是确定的,争议不大,但因死者顾某系农村户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差别非常大,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援助律师工作的重点所在。
鉴于案件证据不是特别充分,会见后,援助律师帮助王某一起调查收集顾某生前在上海居住就业的相关证据材料:顾某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证实顾某自2018年5月起在其辖区居住;顾某生前的几家工作单位出具了“薪资证明”、“工作证明”、“在职证明”;顾某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自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每月都有“工资、网上代扣代发”资金入账。
准备充分后,黄蓓律师为王某拟写了民事起诉状,组织证据材料,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上海某实业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6992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9880.74元。
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起到证明效力;对于其他关于工作情况证明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于银行交易明细,认为不能证明转入的钱款就是工资收入;不认可顾某在上海居住工作的主张,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主张。
针对对方的抗辩,黄蓓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刘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遇绿灯右转弯通行时,妨碍了被害人顾某的直行车辆通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2.被害人顾某在事故发生前在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其居住地居委会开具了居住证明,其工作单位开具了在职证明、工作证明等,银行对账单显示其每月有工资收入,足以证实被害人顾某生前在本市工作居住并具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在赔偿标准上应当适用上海城镇居民标准;3.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系车主,保险公司系车辆保险人,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保金额可以覆盖本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故庭后经受援人同意,撤销了对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黄蓓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1月3日作出判决,确认按照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核定原告的全部损失为1459772元;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交强险赔付款11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款1349772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顾某身故后,死亡赔偿标准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30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援助律师配合受援人一起积极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顾某生前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薪资证明等证据,且现有证据已经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顾某生前在上海居住、工作,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按照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案是一起悲剧,被害人顾某原来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她四处打工,供儿子上大学、读研究生,随着事故的发生,一位妈妈失去了生命,一个家庭随之破裂。经济赔偿可以缓解这个家庭的经济困境,却弥补不了丈夫、儿子内心的伤痛,希望他们早日走出事故的阴影,开始新的生活。而驾驶员刘某,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夺走了一条生命,自己也背负了刑事责任。希望所有的驾驶员能敬畏生命,在出车前仔细检查车况,开车时注意观察,切勿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