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诉讼
检索主题词:农民工;劳动报酬;交通事故;职务行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于2021年4月17日与某运输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司机,每月底薪6000元,实际到手一般在12000元左右。自2021年9月起,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不付。2021年11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另一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公司负责人要求张某自行垫付5000元给受害人家属,公司方派人出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先行赔偿10万元的和解协议。同年12月,张某向公司追索自9月以来被拖欠的2万多元工资时,公司以张某主张的工资早已抵扣交通事故赔偿款为由不予支付。
2022年1月9日,张某自行向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2月9日,张某收到开庭通知后,考虑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故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因张某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故中心依法受理了其申请。经审查,张某系进城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遂当场批准决定给予张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申雨颖律师承办该案。
申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受援人张某,详细了解案情,在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后,申律师指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张某虽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请求事项太笼统、不明确,而且有遗漏,需要调整。二是张某未递交任何证据材料,仲裁请求很难获得支持,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申律师根据案情重新梳理了仲裁申请事项,并协助其调取收入纳税明细、银行流水清单、工资条与微信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以证实劳动关系存续和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同时,调取了报警记录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实该起事故系职务行为。
2022年2月24日,在劳动仲裁庭审现场,公司递交了劳动合同,证明张某工资按合同载明仅有两千多元。对此,申律师指出张某银行流水显示公司规律性发放6000元,结合张某提供的工资单明细,可以证实劳动合同的工资水平并非实际工资内容,实际工资是每月底薪6000元,加上各种补贴和奖金,实际合计金额是12000元左右。
接着,公司列举了大量关于交通事故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欲证明交通事故一方主体系张某;《欠条》,欲证明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受害人家属承诺自己垫付5000元,其他同事帮助垫付45000万元;《借款单》,欲证明张某向公司预支了45000万元工资款用于偿还帮助垫款的同事;《自行协商调解书》,欲证明公司已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的和解协议,同时证明张某已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对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申律师一一予以质证:
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张某系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职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故交通事故的后果应直接由公司承担。
2.关于《欠条》,非张某所写,不予认可,且欠条的内容明确载明张某系“垫付”“待保险理赔后返还”,此事与工资系两码事。
3.关于《借款单》,亦非张某本人签字,张某亦未授权任何人去预支自己的工资。
4.关于《自行协商调解书》,张某更是不知情,系公司私下与死者家属签订,与张某无关。交通事故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即使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0万元,也是自行放弃了保险利益,系公司自愿承担。
同时申律师提示法庭注意,公司递交的《欠条》《借款单》《自行协商调解书》这三份证据,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签署而非张某本人。此外,对于公司递交的公司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制度,欲证明张某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损失的25%,张某因对该制度不知情,且未签过字,故对该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信了申律师提供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被拖欠的工资15091.97元。收到裁决书后,申律师及时约见张某,转交裁决书,帮助分析裁决内容,并告知其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张某阅看了裁决书内容,欣然接受裁决结果,表示不再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9日,上海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申律师手机收到“12368”发来的开庭短信,内容是关于张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将于5月28日在线上开庭的信息。申律师立即联系张某,得知其后来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很明显,本次开庭应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劳动仲裁阶段的法律援助已经结束,申律师仍积极告知张某如何参与诉讼、如何向法院索要起诉材料予以答辩。但张某表示希望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再次获得申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代理。
此时此刻,因上海的疫情防控政策,申律师所在律所处于停工状态,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尚未恢复线下服务,张某又被封控在浦东。申律师迅速将该情况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立即启动了“指尖办”和“快速办”,指导张某女儿帮助父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中心先行受理了张某的法援申请,后续再要求张某补齐材料,并指派申律师再次承办案件。
申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张某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谈话会见、办理委托手续,将电子版材料发送给张某打印并签字和回传。一系列手续完成后,申律师再次与张某梳理案情,撰写答辩意见,与法官积极取得沟通,并及时通过法院平台上传证据。
2022年5月28日,本案在线上开庭,经过申律师的努力,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再次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拖欠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之处在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曾发生交通事故,虽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公司却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故公司以此为由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后,因法律知识不足而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帮助受援人重新梳理了仲裁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庭审时针对公司出具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最终获得了法庭的认可和采信,为张某争取到了胜诉的裁决。在疫情期间,公司不服裁决提出诉讼,律师得知后及时向奉贤区法援中心报告,中心指导受援人通过先网上申请后补齐材料的方式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申律师承办案件,申律师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谈话会见、上传证据并参与庭审,最终使法院再次支持了张某的诉请,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