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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导消费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蔡女士在摄影公司拍了一组婚纱照,价值两万元。之后蔡女士又在摄影公司多名业务员的轮番游说、强行推销下购买新的摄影套餐,增加七万元费用。蔡女士支付后尚未实际消费,仔细看了套餐发现根本不值七万元,现在想退款,但摄影公司不同意,蔡女士想咨询自己怎么可以退款?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将“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融合规定,赋予显失公平以新的内涵,这意味着适用该条规定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主观上,获利方存在主观恶意并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达成了获利结果。比如,受害方经济、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的窘迫或急需,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金钱、物资、服务或劳务,或者受害方因无知、没有交易经验、不熟悉经营活动等,贸然与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客观上,双方当事人获利明显失衡且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显示公平。

      本案中,蔡女士是在摄影公司多名业务员的强制合围推销下,又购买了一个比原来婚纱套餐贵很多的套餐,之后仔细看了套餐内容,发现根本不值这个价格。从法律角度来说,摄影公司业务员很可能利用蔡女士缺乏判断能力,使得蔡女士做出错误的消费判断,致使消费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蔡女士有权根据相关合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然,蔡女士在维权时也应当保留好摄影公司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证据,否则其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此外,蔡女士已经知道自己的撤销事由,应当在一年内尽快采取司法途径维权。

      同时,如果婚纱摄影公司在向蔡女士推销婚纱摄影服务时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情景,且蔡女士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录音等),则蔡女士可以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为依据,主张婚纱摄影公司以欺诈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婚纱摄影合同,届时,作为受欺诈的一方,蔡女士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但实际的消费过程中,很多消费者的目光往往只落在价格和质量上,导致事后维权十分被动,因此建议消费者消费时,尽量把功课做在前面,避免消费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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