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精神疾病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施某某,2003年12月生,患有精神疾病,系被害人施某与同案人员曹某的女儿。施某在家庭生活中长期对施某某、曹某实施暴力殴打,2021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施某某因病在家中哭闹,令施某心生不满,便动手殴打女儿,妻子曹某见状上前阻拦,施某转而对曹某实施殴打。在扭打过程中,施某摔倒在床上,曹某乘势将施某压在身下并试图控制其双手,双方互相厮打、纠缠,纠缠过程中施某口中不停地辱骂。后施某某看见家中栓狗的狗绳,便拿狗绳套住施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拽,曹某见状仍将施某压在身下并继续与之拉扯、厮打,施某某继续用狗绳在施某颈部绕圈并勒紧,最终导致施某窒息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施某系生前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室息而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鉴定人施某某患分裂型障碍,涉案时及目前缓解不全,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案发后曹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施某某与曹某二人在家中等候民警到来,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施某某因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将本案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施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6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施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罗海溧律师为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罗律师详细审阅案卷,并于2021年8月17日会见了被告人施某某。据施某某陈述,案发当天上午7、8点钟,其在家里睡觉时听到邻居装修的响声,又因为前两天发病,所以感觉不舒服就开始“嗯嗯啊啊”地喊叫,施某听到就开始骂人,并用力拉拽施某某的头发和耳朵,曹某本来在床边安慰女儿,看到施某的行为就上前阻止他,推搡时施某不当心跌倒躺在自己的床上,曹某就用整个身体压住他,施某就拳打脚踢母亲曹某并用手抠她的嘴巴,都抠出血了,并说“不要挡我,不然把你杀了”的狠话。施某某在边上瞟到挂着的狗绳,害怕父亲真的会把母亲杀了,就赶紧拿了一根黑色狗绳套住施某的头颈,狗绳被拉住是会收缩的,施某某用力一拉,狗绳便立即收缩套紧施某的头颈,施某本能地用手拉狗绳,但是拉不开,所以他就又用手打骂曹某,曹某还是用身体压住施某,不让他起来,施某某实在气不过,用狗绳又套住施某脖子两圈,再用力拉,施某表情很狰狞,于是施某某一直没松手,而曹某继续压在他身上。十分钟后施某不动了,曹某就报警了。会见时,施某某一直声称她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咨询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是不是可以认罚不认罪。罗律师向其解释,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施某有打人的行为,但从施某某的陈述看施某并无故意杀人的意图,且当曹某将施某压在床上时,施某就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因此施某某的行为还是构成了故意杀人。此外,认罪认罚从宽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单认罚不认罪并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罗律师的解释下,施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愿意认罪认罚。
罗律师根据阅卷、会见情况,撰写了法律援助意见,认为本案具有以下几点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4.犯罪嫌疑人患有分裂型障碍这一精神疾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5.本案中被害人有长期家暴的行为,自身具有严重过错,施某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次犯罪也是长期家暴下的爆发;
6.犯罪嫌疑人有固定的居所,且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后续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低。
因此,恳请检察机关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对施某某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经研究讨论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施某某在罗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8月2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7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普陀区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继续指派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罗海溧律师为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罗律师及时查阅并认真研读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再次阅卷后,罗律师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同案犯曹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认罪认罚,因此如经审理后认为其构成犯罪,将无法适用缓刑。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施某某适用缓刑,在外将没有直系亲属在身边看护照顾。
2021年9月6日,罗律师再次依法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施某某依然愿意认罪认罚。此次会见时,施某某和辩护人熟悉了,开始和辩护人聊天,畅谈理想,展示了自己非常小女生的一面,憧憬未来的生活,此外施某某希望辩护人能和其舅舅联系,给她送一些卡通可爱的衣物。
会见后,罗律师走访了施某某的居住地,向邻居和居委会了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庭日常生活情况。邻居称,经常能听到施某大声辱骂曹某,曹某偶尔会还嘴。居委会工作人员也称这夫妻二人经常吵架,组织过几次调解,均无明显成效。随后,罗律师联系了施某某的舅舅,传达了她的想法,趁势了解如果施某某被判缓刑,舅舅是否有可能在其身边照顾,舅舅表示愿意。
2021年11月9日,本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被告人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律师从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初犯偶犯、被害人自身过错等方面为施某某作罪轻辩护,建议对施某某适用缓刑。
最终,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从身份关系而言,被害人施某是被告人施某某的父亲。施某某长期遭受父亲施某的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在施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一时激愤,用绳子勒住其脖子导致机械性窒息。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悔罪,法律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通过对案卷材料的仔细研读、对案情的深入分析以及和被告人的会见沟通,最终确定从未成年、自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等几个法定量刑情节和初犯偶犯、被害人自身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为施某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反家暴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思考探索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