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奢侈品诈骗;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周某,男,26岁。2022年1月至3月,周某称自己能够代售及代购奢侈品,向某二手店老板张某某、姚某某承诺以人民币13.96万元为该店代售7件奢侈品包及首饰,后将上述7件物品私自以总价约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得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同时,周某收取张某某、姚某某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承诺为二人代购7件奢侈品包及首饰,后从他处购买2件假冒奢侈品包及1件假冒首饰交付二人,并将全部货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发现后报案,2022年6月27日,周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周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因周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年4 月4 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胡熙昊律师为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联系,预约于2023年4月5日前往检察院阅卷,在查阅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周某。援助律师了解到,周某至公安机关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但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经过援助律师耐心向其释法,周某最终认识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援助律师告诉周某,其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考虑到周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争取减轻处罚,如果能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则有机会为其争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援助律师仔细向周某解释相关法律后,周某同意退赔,并表示非常后悔。
随后,援助律师联系了被害人,在律师的劝说下,被害人接受了周某的退赔并出具了谅解书。取得谅解后,律师为周某争取到了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宣告缓刑的建议量刑,周某在援助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黄浦区人民法院后,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18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胡熙昊律师担任本案一审阶段周某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再次会见周某,确定其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认可,同时立即联系刑庭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表示周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以上情况都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定,建议法院在检察院的量刑范围内对其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23年5月18日,援助律师在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参与了本案开庭,就周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为其作罪轻辩护:
1.周某在本次涉案之前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
2.周某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观上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其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3.周某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4.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当庭做出宣判,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周某被判缓刑后,特意写了感谢信赠送给援助律师,并表示会在以后的人生中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再误入歧途。
【案件点评】
奢侈品二手交易市场近年来较为火爆,但是并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诈骗等行为屡禁不止,属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的被害人因具有鉴别资质,及时发现自己被骗,最终成功追回自己的钱款。但是很多经营类似二手包买卖的店主,未必能及时发现以假乱真的情况,容易上当受骗。本案被告人周某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以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援助律师根据周某无前科,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对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为周某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作为一个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周某涉世未深,人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愿意迷途知返,法院最终对其宣告缓刑,在制裁犯罪的同时,也切实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