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野生动物; 修复生态环境;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1979年出生,与其妻子系离异重组家庭,夫妻二人在上海市闵行区经营一家餐饮店。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同案关系人赵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某市场外摆摊售卖宰杀好的野生蟾蜍(即癞蛤蟆),李某某明知野生蟾蜍被禁止销售,仍向案外人赵某某购买宰杀好的蟾蜍用作餐饮店食材,支付总价约1.3万元,其中约0.5万元系为他人代购。后李某某将蟾蜍制作成菜品,对外销售金额约1.5万元。2022年9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赵某某处宰杀后的野生蟾蜍皮进行鉴定,认定该蟾蜍系中华大蟾蜍,但也不排除黑眶蟾蜍可能。中华大蟾蜍和黑眶蟾蜍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2022年9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民警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同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4月8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勇喜律师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经与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预约,于2023年4月14日完成阅卷。2023年4月18日,援助律师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了解,李某某夫妻重组家庭后双方均有子女需要抚养,因2022年疫情后餐饮业经营困难,李某某得知顾客有吃“小牛娃”(即蟾蜍)的需求后,在明知市面上禁止销售蟾蜍的情况下,仍向案外人赵某某购买宰杀后的蟾蜍。因法律意识淡薄,李某某先前并不认为购买销售野生蟾蜍系犯罪,以为只是上海管得严而已,顶多被罚款,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援助律师告知李某某,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李某某收购金额约1.3万元,销售金额约1.5万元,均达到情节严重,即符合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对于李某某来说,极有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援助律师分析后认为,李某某已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也十分良好,多次讯问笔录中也能显示李某某对犯罪情节作出了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若能签订协议赔偿修复自然生态环境,也可以酌情从宽,李某某当即表示愿意配合修复生态环境。考虑到李某某无前科劣迹,有子女需要抚养,以及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等情况,援助律师决定为李某某争取不起诉。
2023年6月20日,李某某在检察院的指导下,支付2万元给相关机构购买了250斤蟾蜍幼苗(蝌蚪)予以放生,尽力修复生态环境。2023年6月25日,援助律师与承办检察员就本案指控的内容、事实、罪名和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恳请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23年6月26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本案进行了拟相对不起诉听证,援助律师全程参与并为李某某作罪轻辩护:
1.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与2022年上海疫情封控对餐饮业造成的影响有关,李某某从事餐饮服务,经济压力较大,这也是其销售野生蟾蜍菜品的起因。且李某某为朋友、客户代购野生蟾蜍,是与他人的共犯行为,其并未获取报酬利润;
2.李某某到案后供述稳定,详细交代了其自赵某某处购买野生蟾蜍的行为,审查起诉阶段其又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依法可以大幅从宽处罚;
3.李某某自愿花费2万元购买了250斤蟾蜍幼苗(蝌蚪)予以放生,尽力修复生态环境,降低行为危害后果,可酌情从宽;
4.李某某无违法劣迹、前科,系偶犯、初犯。李某某系再婚重组家庭,双方均有子女须其抚养,李某某系因想赚钱养家却误入歧途。
5.李某某具有正当职业,具备立刻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工作的能力和条件。收购销售野生蟾蜍,不仅危害生态环境,也影响食品安全,李某某通过本案的教训已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共同参与维护生态环境与食品安全,也能起到教育社会公众的效果。
在场听证员、监督员均同意对李某某不起诉,检察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对不起诉意见。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李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行为,与大多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捞行为都有一个共性,即行为人明知猎捕收购行为系被禁止的,但不知道会上升到刑事犯罪。这也反映出一些社会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轻视,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与我们的生活福祉息息相关。援助律师在会见时向受援人进行普法,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引导受援人配合修复生态环境增加从宽情节,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意见,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尽力修复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为受援人作罪轻辩护,最终获得了检察院的认可,为受援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本案系由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侦办,食药环侦放在一起,即是用实践表明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保护食品安全。非法猎捕、收购的动植物,很多都送到了餐桌上,但是在野外生存的动植物,极有可能携带病毒、细菌和寄生虫,一般烹饪消杀并不能完全消灭它们,人们食用后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疾病,乃至疫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保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