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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养犬是否要被行政处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法律援助案例

      金女士从亲戚家抱养了一条小狗,一直养到了6个月大,没有办过狗证。小狗在家经常会吵闹,金女士就被邻居投诉。警察上门调查后发现,金女士的小狗没有办理过登记,因此金女士属于无证养狗,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金女士也了解到了无证养狗是违法行为,但是因为工作很忙,转头就忘了此事。又被投诉的金女士再次迎来了警察上门,一番了解后,警察对逾期拒不改正的金女士进行了行政处罚。金女士觉得警察过度执法,不应对自己进行处罚,遂咨询律师警察执法的合法性?

      平台律师告知金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根据金女士的描述,实际上警察已经在第一次上门时给予金女士一次限期改正的机会,但金女士并未放在心上。第二次警察再上门时,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金女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从这件事上也可看出,对警察提出的要求,如果当时并不能理解,也不要置之不理,可以再找警察沟通执法依据,或者咨询专业人士,确定自己应当如何合法处理。

法律法规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动物伤人普遍存在养犬人身份取证难、处理投诉入户调查难、当事人不配合处罚难、没收犬只执行难等问题,因此公安机关更应该加大力度严查未登记犬只信息,对该处罚的犬主人进行处罚,该批评教育的犬主人进行批评教育,以防处于混乱无法管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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