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广州一名25岁小伙在入职第一天被HR告知:招错人了,补偿他50元此事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榜第一
聊天记录显示,1月31日,当事人吴先生曾与HR在招聘平台沟通,HR问他什么时候可以到岗,他表示想要了解一下薪资,HR称薪资已经谈过,公司是双休,试用期两个月,期间工资是八折,也会买五险一金。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吴先生表示自己的专业是视频剪辑,去公司面试的岗位也是剪辑岗位。当天下午面试完,HR告诉自己被录取了,期待薪资7000元,公司录取后给7500元。
随后,他们约好了入职时间。当天在公司待了一个多小时,人事才来找吴先生说,名字对不上,招错人了。
“他们要招的是编导,不是剪辑,一直在说抱歉,补偿了50元打车费”,吴先生说。
HR跟吴先生说,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剪辑,但是工资肯定没之前的高。随后,HR让吴先生退了公司群。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找了两个多月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工作,公司还招错了。
网友评论区破“案”看到吴先生的聊天记录不少网友表示:招错的几率不高可能是又不需要了……
公司以“招错人了”为由辞退吴先生需要赔偿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吴先生第一天去上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之时,也不是应聘者收到公司的录用通知之时,而是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入职手续),用人单位给到岗的劳动者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吴先生在公司人事明确告知自己已被录用的情况下,到公司入职报到,且公司其他员工也因工作配合需要,将吴先生的微信拉入工作群,方便工作联系,明显是用人单位已经进行用工、为吴先生安排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的体现。因此,吴先生虽然是第一天上班,但在招聘公司给他安排工作之时开始,双方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根据吴先生和人事的微信沟通记录,能证实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事告知过吴先生应聘的岗位有试用期,且试用期期间工资八折,而吴先生到岗报到的行为,也表示接受公司试用期的约定。基于双方就约定试用期达成一致,因此,吴先生属于与招聘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员工。
关于试用期,12348律师温馨提示劳动者: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适用是有限制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问:上班第一天就因“招错人”被辞退,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如何赔偿?和是否属于试用期有无关系?
答:公司辞退员工,在法律上分为三类,分别为过失性辞退(即开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及违法解除。
除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原因被公司开除外,无论公司是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还是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都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区别是过失性辞退员工,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而违法解除员工,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2N,或者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吴先生不较真,同意招聘单位在仅补偿50元交通费的情况下就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于法不悖,但吴先生事后也不能再向该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
如果吴先生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公司却仍以“招错人”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吴先生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这与且与他是否处在试用期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吴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月工资的两倍(具体金额以试用期工资为标准计算),或者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