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餐桌上惊现剧毒章鱼”冲上热搜!
1月16日晚,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向著名科普博主@博物杂志提问,表示自己在火锅店点了一盘章鱼,发现其中一只可能是含有剧毒的蓝环章鱼。
经确认,照片中这只显然和其他章鱼长得不一样的确实是蓝环章鱼。该网友凭借敏锐的直觉并未实际误食,“博物君”也及时进行了科普和回复。
那么问题来了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含毒章鱼等有毒食品可以向火锅店或超市等经营方申请赔偿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火锅店或超市等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提供的餐品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因此,若消费者购买到蓝环章鱼——或者其他带有毒性的食物(如毒蘑菇等),在留存证据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向饭店或者超市等经营者申请赔偿。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性的食物中毒,由于商家销售的餐点、食品有中毒的安全隐患,属于法定的“存在缺陷的”情形,消费者仍然可以向饭店或者超市等经营者协商赔偿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固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火锅店承担至少一千元的赔偿款。
若经营者拒绝赔偿,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手段维权。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实践中,火锅店、超市的工作人员,有时候并不完全具有鉴别有毒食物的知识,那么销售者可以把“锅”甩给上一个环节中的生产者进行追偿吗?
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火锅店,除了负有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还负有在进行食品原料加工的过程中,再次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责任,若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含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蓝环章鱼”的涉事火锅店为例,从食品安全责任来看,即使火锅店有进货查验记录和章鱼原料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据能证明火锅店不知道所采购的章鱼原料系有毒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环章鱼”,也会被处以没收“蓝环章鱼”的处罚。若消费者误食后造成人身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更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348律师也在此提醒,事关生命安全,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张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