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个“老人被狗绳绊倒”的视频在全网疯传,相关话题一度上升到热榜前三。
这起饱受争议的意外发生在8月17日,地点是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后昏迷。而牵狗女孩到达现场后,并未停留,带着狗狗就离开了。随后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
由监控视频可见,当时一个女孩牵着狗狗在市场上走着,来到马路对面后,女孩突然被狗绳拉拽,随后,狗狗挣脱了控制
带着狗绳追逐另一只小狗,一路飞奔。面对突发状况,一名正站在路边的老太太来不及躲闪,被长长的狗绳绊了一下,脸朝下重摔倒地,久久无法动弹。
过了一会,女孩追着狗跑来,看了一眼地上的老太太,但令人吃惊的是,女孩把狗召回后就转身离开。有路人对女孩进行劝阻,反而让她加快步伐奔逃而去。
据现场目击者介绍,女孩是一名初中生,并不是白色大狗的主人,起先女孩有拉牵引绳,但后来拉不住了,才发生了这起惨剧。
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公安抵达。但不幸的是,
老人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一位参与急救的卫生站医生回忆了当天事发的经过:下午约17:20,我在事发地后面的篮球场,当时听到一声巨响,我马上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当时白狗遇到另一只小狗,两只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冲上去,挣脱了绳子,刚好老人在旁边,狗绳绊倒了老人,老人前额着地,流了一滩血。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
这位医生表示,倒地老人今年88岁,有时候会到卫生站取药,因此他比较熟悉。对于牵狗女孩的身份,这位医生表示,女孩是另一个生产队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个成年人的,那个成年人遛狗也会牵绳。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女孩只有12-13岁。
18日晚,广东佛山就此事发布通报: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这起意外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养狗一定要有责任心。还有网友注意到,肇事者还是一名初中生,并且不是狗主人,事件到底由谁负责大家意见不一。
“意外事件”究竟如何认定?两位狗主人和小女孩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警方将该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主要是从哪个角度出发?
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
意外事件就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起事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出现;但是小女孩只有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狗的主人也无法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排除了违法犯罪,将该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问题二:警方定性“意外事件”是否会影响死者家属索赔请求?
虽然网上有说法表示老人家属放弃追责索赔,但不妨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刑法的归责原则与民事的归责原则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或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就是无过错原则,即使是意外事件也不影响受害人家属向狗主人和小女孩父母索赔。
问题三:小女孩、大狗主人和小狗主人分别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从法理角度分析,这起事件中小女孩存在过错、小狗主人未系狗绳存在过错、大狗主人和小女孩的监护人可能也存在过错。
从视频上看,悲剧是由一只狗(牵绳子)追逐另一只的狗,其中牵绳子的狗绳子绊倒老人造成的。那么,如何会造成两只狗的追逐是本案的关键。
目前来看,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人多、车多,两只狗的追逐行为的确有可能对在公共场所的人和财物造成侵害的可能,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具体如何造成狗的追逐,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因为本案中案情有限,律师仅能做有限的判断。
如果狗是流浪狗,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遗弃的流浪狗致人损害,如果能追溯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狗的狗绳是小女孩解开的,关于本案中小女孩监护人的责任,律师认为,目前单凭录像很难判断监护人和大狗主人的过错大小。
结合本案事实,具体责任大小的认定,还是需要经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后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如果难以具体确定责任比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