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这样一段视频登上了各大媒体平台的热榜,全网流量超过5000万次,经核实,该事件发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视频显示,在一家医院的急诊大厅,急救人员刚刚把一名男子送来抢救。男子身体非常虚弱,全身无法动弹,连睁开眼睛都很吃力。
“别动,全身都僵着呢,脚上一点温度都没有,比冰棍还凉呢,有可能保不住了……”视频中,传来了疑似医护人员的声音。男子的两只手分别举在胸前和腹部,由于全身已经冻僵,已无法脱下衣服。医护人员建议把衣服剪掉,尽快实施抢救。
视频中,一名女子情绪激动地叫喊着男子的名字,带着哭腔说:“你怎么成这样了,吓死我了,这可怎么办啊?”病床旁,有人称呼女子为“嫂子”,试图安抚她。女子则表示:“让你们单位同事过来一个吧,昨天你们一起喝的酒……”
根据视频所述,男子疑与同事聚会喝酒,未料醉倒在小区门口,导致身体冻僵、严重受伤,面临着“双手双脚可能保不住”的后果。
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要承担责任吗?醉酒者个人是否有责任?如果因工作需要聚餐是否属于工伤?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分别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聚会的组织者需要尽到一个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法律要求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怠于承担,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有同伴在聚会饮酒后身体发生不适,作为组织者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必要措施。比如按照常人经验判断参与聚会者的身体情况,如果身体失控,应当安排有效方式确保其安全到家,必要时还应当及时送到医院治疗等。
此外,聚会组织者是否存在恶意劝酒、斗酒等行为也是判断其酒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聚会组织者存在恶意劝酒或者斗酒的行为且没有尽到必要的护送义务导致聚会参与者醉卧室外从而引起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危险的,那么该聚会组织者很可能因此会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题二:醉酒者个人是否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如果根据监控录像或者其他聚会参与者的证言,醉卧室外的被害人如果自己本身经聚会组织者或其他聚会参与者的劝阻后仍然酗酒不止,那么醉酒者个人当然也要为此承担很大的责任。
而从审判实践看也是根据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不同情形确定聚会组织者、其他聚会参与者、被害者之间的责任,主要是以下四种情形:
1.故意灌酒:聚会组织者及其他聚会参与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聚会组织者及其他聚会参与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责任。
2.放纵饮酒:聚会组织者及其他聚会参与者明知与其饮酒被害者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组织者、其他聚会参与者、被害者三者之间均具有一定过错,由三者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3.不予救助:聚会组织者、其他聚会参与者发现被害者出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这种情况下,要视当时具体的环境、事发后的措施等综合考虑聚会组织者、其他聚会参与者、被害者之间的责任。
4.无过错:聚会组织者或其他聚会参与者劝被害者饮用少量酒,结果却诱发了被害者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聚会组织者及其他聚会参照着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害者也认为少量喝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问题三:如果因工作需要聚餐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情形也是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1.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比如团建活动。
2.服从单位的安排参与与业务相关的公关应酬。
3.服从单位安排参与合作单位的宴会组织等。
公司组织的聚餐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看聚餐是否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实践中,同事私下聚餐一般不是用人单位组织或指派,聚餐中遭受伤害一般不能认定工伤。而老板或团队负责人安排的团建聚餐,上级安排与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用餐,由于是单位组织安排的,聚餐中遭受伤害应该可以认定工伤。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张毅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