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发生一起悲剧:
一名90后设计师在上班时突发意外,猝死在厕所门外,家人为此悲痛欲绝。而当他们去找老板商谈死亡赔偿时,对方却避而不见,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顾今年才29岁,是家中的独子,三年前到江都装饰大世界里的新中源陶瓷店做设计师。12月5号下午,小顾的家人突然接到小顾同事的电话。
小顾的姑父说:“可能人摔倒了,现在江都人民医院抢救了,当时我们到那儿一看,人已经死亡了。”小顾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猝死,让整个家庭一下坠入了深渊。此后,顾家多次向店方负责人刘老板索要死亡赔偿金。
小顾的姑父表示:“我们出价是160万,其中有个代表,他说底价70万,这个差距没有谈下来。8号,新区派出所帮我们协调,他说90万的基础上,上浮个几万块钱,你看行不行,我说行。”
可第二天,刘老板变了卦,甚至还“失联”了。顾家人只好联系刘老板委托的律师,却得到一个让他们吃惊的说法。
小顾的姑父很生气:“委托人就不承认劳动关系,说各打五十大板,就是一个人一半,只给45万到50万。”为店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年,出了意外却翻脸不认账,顾家人气不过,他们拿出了小顾和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小顾和老板娘之间的转账记录。
小顾的姑父解释:“不存在劳动关系,刘老板怎么安排他的工作,怎么跟他到这里,到那里去绘图。发工资是支付宝支付,老板娘支付。每个月,有的一万多,有的八千多,我们这一块都记录,他逃避责任,就是想少赔偿一点。”
据了解,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却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导致工伤赔偿难的案例还有很多。
对此,专家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保留好合同文本,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同时,还要敦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小顾的姑父打来电话说,他们已与店方达成协议,对方答应赔偿顾家90万元。
事已至此,愿逝者安息,家人节哀。这起案例也提醒大家:无论从事什么工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对自己,对家人也是一种保护、一份交代!
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条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才能认定工伤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条件?
针对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认为,本案中,小顾无疑是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其上厕所的行为也是在劳动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生活权利,即处于上岗状态,那么这就完全符合第十五条第一种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在工作时间病发,即是并没有当场死亡,但在其后48小时之内的非工作时间死亡,律师认为,也应认定工伤。
问题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有一个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小顾和单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单位方面推诿责任的主要借口。
平台律师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法律障碍,国家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时就充分考虑到现实中用工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八十二条均有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规定,更为有针对性的文件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
因此本案中小顾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没有多少疑问,只是这种处于不规范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存在模糊地带,一旦发生争议对员工来说维权之路加重举证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被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问题三: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才能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显然常规情况下构成工伤的前提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即“工作过程中”,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及纠纷错综复杂,所以立法者也充分考虑了这一现实情况就设置了许多常规情况之外的情形的处理规定比如第十四条的第(二)-(七)情形以及第十五条的“视同工伤”情形。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