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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考生撕毁他人考卷仅仅是取消成绩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7-10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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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日上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进入第二天。有网友在微博等平台发布消息称,8日上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一高考考场内,有考生撕毁同考场内其他两名考生的答题卡。涉事考点是平顶山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平顶山一中)。

对此,7817时许,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普招处高考考务管理部门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已经按照规定处理过了已按程序上报处理。依据相关规定,撕答题卡考生的全科成绩会被取消。而针对这一事件的官方回应,正在形成方案。

经查询发现,教育部发布并于201241日起施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8日晚,据报道,涉事考点平顶山一中的校长胡彦军告诉记者,有两名考生的答题卡被他人撕毁。根据招办的答复,这两名考生被允许延时填涂答题卡。

撕毁他人答题卡违法吗?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被撕卡的学生如何索赔?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撕毁别人答题卡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考试时撕毁他人的答题卡,不但干扰了他人的考试,严重属于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首先,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属于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办法的第十条还规定,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律师认为,撕毁答题卡一方面毁坏了他人财物,另一方面扰乱了考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秩序,影响了其他考生的正常考试,根据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治安处罚。

 

问题二:该考生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位考生因为自己考试不理想,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坏他人答题卡,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了他人正常考试进程,造成其他考生严重心理压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认定,该考生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属于情节严重。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高考是全国关注的重要考试,高考考场应当属于公共场所,该考生的行为属于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认为该考生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题三:被撕毁答题卡的考生可以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向行为人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认为,被撕毁考卷的考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考生现场撕毁的不止是他人的考卷也许也是自己的人生!考试还可以重来,人生却无法NG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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