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双11”狂欢节,剁手党们是不是抓住各种各样的优惠福利,清空了购物车,狠狠地割了一把商家的韭菜呢?
但是,想割韭菜?哼!可没那么容易。有人不仅没割到韭菜,还差点掉进坑里。
最近,南宁市民卢先生在淘宝平台网购时,就遇到了一件特别奇葩的事。
卢先生在淘宝网上想购买的商品是一种叫单片机的配件,这种配件的单价在14元-42元之间,有一个商家因为“双11”推出促销价1.7元-2.7元/个。
看到有优惠,卢先生就下单买了10个。就在他准备付款时,订单的总金额竟要9018元,这让卢先生着实吓了一跳。
单价2.7元,10个总价也才27元,为什么支付9018元呢?仔细地看了订单后,卢先生发现自己买的商品确实只需要27元,而快递这些商品的运费却8991元!
卢先生表示,幸好当时自己的银行卡里没那么多钱,否则的话,说不定真把钱给付出去了 。
按照卢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淘宝网上找到了这家店。记者勾选了一件单价是2.7元的商品,结算显示总金额是2.7元,商家不收任何运费和其他费用。
可当记者勾选的商品超过1件时,商家会收取每件商品999元的运费,以此规律叠加。10件商品收取9件运费总计8991元。
卢先生说,当时他也是觉得这个网店的东西便宜,可还是差点被坑。如果有些消费者支付时点得太快,很容易上当。
记者随后搜索了其他销售同款配件的网店。其他店铺要么是包邮,要么是象征性地收取3元运费,这家店每件999元的运费,是商家的错误设置吗?
记者通过阿里旺旺联系了商家,可商家使用了机器人客服,没有进行任何回应。
随后,记者又把问题反映到了淘宝客服,客服说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事件。运费是商家自行设置的,有些商家为了限制消费者购买数量,便设置了超过一定数量后,就会产生巨额运费的条件。
淘宝客服表示,商家的运费设置并不违规,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与否。但是在付款前,还是要擦亮眼睛,慎重一些。
“天价”运费,是否有效?遇到“天价”运费不慎付款了该怎么办?设置“天价”运费属于不正当竞争吗?商家是否有运费的定价权?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商户设置“天价”运费,是否有效?
合同有效,但是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几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国法律尚无对快递运费做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运费属于“天价”,只要卖家在网购订单上对运费明码标价,就属于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法订单,依法具备法律效力。
问题二:天价运费公平吗?如果网购小白不慎付款了,该怎么办?
卖家的实际运费成本与买家支付的天价运费明显显失公平的,或者网购小白在网购付款时未注意到实际消费成本价格,“手滑”付款了。律师认为,这属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可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订单,退还购物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即: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当然特殊商品和另有约定的商品除外。
当然无论是合同被认定为为无效还是被撤销,产生的法律结果基本一致即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律师也提醒消费者,由于这是网络购物,消费者也可以“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申请退款,这个方法简单快捷,而且避免了协商和诉讼的繁琐。
问题三:如果从同类竞争商家的角度,这么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采用设置促销价格、天价运费的营销方式进行引流,增加潜在用户对自家网店的销售商品页面的浏览数量、网站的平均停留时间,这显然对同类竞争的其他商家而言,是一种“不厚道”的竞争方式。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为该类商家在实际商品销售或结算页面上已经对运费进行“明码标价”,所以,未被明确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情形。
问题四:对于运费的设置,是否商家也拥有定价权?物价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规定?
快递服务实质上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商家的一项必备的增值服务,为冲击销售量,很多的网络商家通常采取“包邮”或“几件包邮的”的营销手段来刺激网购者的购买欲望,而快递服务是否规范、能否及时送达网购商品,也是网购买家选择是否在该网络商家进行购物的一项重要考量标准,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所以,网络商家对自有店铺售卖商品所附加的快递服务费拥有定价权。
目前快递资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对此没有定价标准,只要快递资费通过口头、文件或公示等形式明码标价,快递公司、商家都可以对快递资费进行上下浮动。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