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的一对年轻父母被自家的月嫂搞得焦头烂额。十一当天下午,月嫂突然提出工资翻倍的要求。
宝爸在网上的帖子中表示,月嫂是老婆表姐的朋友以前请过后介绍给自己的,当时没有通过家政公司签合同,是私人请的。宝爸的态度很明确,加工资或者给红包都可以理解,关键是要提前说明。谁家钱是大风刮来的,该花的钱愿意花,不该花的一毛也不花。
帖子发出后,引发网友的热议: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
合理吗?不少过来人表示,确实是这样的,遇上传统佳节,双倍三倍甚至更多,这是行业内默认的规矩,但一般都会提前告知。不过也有网友说,从法律角度来说,节假日是不用多给工资的。
这位网友的经历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找月嫂,签订合同很重要。
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合理吗?宝爸宝妈该不该付这笔钱呢?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聘请月嫂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市面上很多都是家政公司提供月嫂供宝爸宝妈选择,宝爸宝妈选定月嫂后,被选中的月嫂受雇进入家庭,提供母婴护理等婴儿照护服务,宝爸宝妈按约定将报酬支付给月嫂,月嫂仅在宝妈月子期间提供服务,待月子期结束后月嫂就离开雇主家庭,经过一段时间休整后重新通过家政公司寻找下一个雇佣家庭。
因此,月嫂与宝妈宝爸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也称为雇佣关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中介服务关系,家政公司为月嫂提供工作机会,促成宝爸宝妈与月嫂的雇佣关系的建立,本质上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问题二:月嫂索要节假日双倍工资合理吗?
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节假日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工作,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获得额外的工资,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但月嫂与雇主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调整,节假日是否有额外的劳务报酬应当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遵从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节假日有额外劳务报酬的,那么雇主就应当支付,若合同没有约定的,那么月嫂无权索要额外的劳务报酬。
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也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月嫂经家政公司推荐后与雇主建立劳务关系后,家政公司即完成了服务,因此月嫂无权向家政公司索要所谓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
劳务派遣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由派遣公司派入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而月嫂与雇主、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建立的均非劳动关系,因此月嫂的工作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问题三:谁有权享受双休日双倍节假日三倍工资?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三种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其中标准工时制最为常见,也就是通常的做五休二、朝九晚六。综合工时制通常称为做一休一、做二休二等。
不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享有获得额外工资报酬的权利,即双休日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权利。具体为:不论何种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参加工作的,都有权获得三倍工资。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获得补休的,有权要求双倍工资。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不享有休息日工作的双倍工资。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