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01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图片7.png

两年前,一组有关吴秀波的新闻曾占领热搜前排,内容的核心是吴秀波疑似被女友陈昱霖敲诈。吴秀波发律师声明,"出轨门女方敲诈勒索被捕。

218日,据媒体报道,有知情人士透露,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案于今年1月底宣判,被告人陈昱霖(真名 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分手时讨要分手补偿费是否都会构成敲诈勒索?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为什么吴某波此前已经向陈某琳支付1400万,法院还会认定陈某琳敲诈勒索未遂?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陈某琳与吴某波多年不正当关系本身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同时在分手后陈某琳还向吴某波索要巨额分手费,但陈某琳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陈某琳第一次索要1100万分手费,虽然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某波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已经完成了实际给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第一次索要的分手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随后,陈某琳再次向吴某波索要4000万元分手费,双方签署分期协议,吴先向陈支付300万元,此300万因无紧迫性法院也没有认定敲诈勒索。

第二阶段,陈某琳又再次威胁吴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3700万元,否则将公布二人不正当关系及隐私照片,吴无奈选择报警。陈某琳为达到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目的,采用威胁公开相关事实、披露隐私信息的手段,迫使吴某波违背自身意志,做出给付巨额款项的承诺,此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吴某波的报案,公安机关开始调查,陈某琳没有获得其要求的全部金额,其犯罪目的没有达成,而且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成,因此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二:分手时讨要分手补偿费是否都会构成敲诈勒索?

分手讨要分手费并不都会构成敲诈勒索,但索要不合法不合理的巨额款项,并且采用非法手段迫使对方违背自身意志给付巨额款项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正常恋爱后分手,有人会感觉自身青春大好时光耗费,恋爱期间给对方购买礼物、一同吃喝玩乐开销,金钱上付出很多,最后却没有恋爱成功,鸡飞蛋打。分手后感觉自己吃亏了,要求对方补偿自己,索要分手补偿费,这类行为一般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这一类行为索要的金额一般有客观依据的,或是按照恋爱期间赠送礼物的价值,或是按照一同吃喝玩乐开销的金额等计算。这类行为,索要的分手费相对而言金额不高且能有一定依据,行为人也没有采用威胁、胁迫等手段,相对方也没有被迫做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范畴。若索要金额属于非正常非理性的巨额资金,且采用的是威胁、胁迫的方式,使得相对人内心恐惧害怕,进而做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额,这样的索要行为是涉嫌敲诈勒索罪的。

问题三陈某琳已经到手的1400万“分手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一定合法吗?吴某波妻子可否主张权利?

陈某琳已经到手的1400万“分手费”,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不一定是合法取得。若1400万是吴某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累积下来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吴某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琳保持不正当关系,是对吴某波与配偶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两人分手时吴某波未经配偶同意,将大笔资金以所谓“分手费”的名义支付给陈某琳的行为,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吴某波妻子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可以主张全部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分割的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全部同意方可。吴某波擅自处分与配偶共同共有的财产,陈某琳也不是善意受让人,所以,配偶可以就全部被擅自处分的财产主张权利,要求全部返还。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问题四:如果陈某琳同意吴某波分期支付3700万,吴某波虽未报警却未按期支付,陈某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吗?

不可以起诉违约,因为该协议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若吴某波不守信用的,陈某琳也不能起诉违约,因为违约的前提是有“约”,并且是有合法的“约”。合法的“约”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违背这样的“约”的时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无效的“约”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违不违约的问题。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金祺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