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半山丽园小区的廖女士说,最近一个月,她们一家人的生活都受到了邻居的影响,只能搬出去租房子住。
怎么回事呢?原来,从廖女士家阳台往下望,楼下那户人家的玻璃棚上挂着3个白色的布偶娃娃,布偶娃娃上涂有红色的颜料,而旁边的一个泡沫盒上,还写着廖女士和家人的名字……
据廖女士介绍,这几个疑似“巫术”布偶娃娃是今年3月13日开始挂的,挂了一个多月。
廖女士说,她之前刚从医院住院半年回到家,没想到回来就看到这些娃娃,她觉得看着很不舒服,家里人每天看到也受到影响。
事发后,廖女士曾报案,经派出所上门劝导,但对方仍不肯摘下布偶娃娃。廖女士一家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这种有家不能回的感觉让她很无奈。
而且,廖女士说搬家后,5月4日她曾回去看过,楼下住户依旧把这3个娃娃放在阳台,太狠毒了。
不仅如此,廖女士所在小区的业主群里,有人把这些娃娃的照片转发了进去,还扩散到网上,让她遭受了旁人异样的眼光。
那廖女士楼下的住户为何要做这样的事情?原来两家早在2017年就产生过一些矛盾。廖女士说,2017年8月,2楼业主在房子后院的边坡上搭了一个楼梯,方便爬到挡土墙上种菜。结果这个举动被廖女士反映给物业了。之后,物业和城管部门就去楼下住户家现场查看,认定楼梯属于违章搭建,并要求该业主拆除。楼下住户从此就与廖女士结下梁子。
随后,记者找到了挂娃娃的2楼业主,对方态度很强硬“我想挂就挂,挂个晴天娃娃,天气好挂这,天气不好挂那,防小人啊,就像家里种仙人球。为什么要跟楼上有关系呢?我们有没有矛盾,为什么要跟你谈呢?”
“挂个娃娃诅咒你”违法吗?,面对无理的邻居,廖女士能够要求索赔能被支持吗?12348值班律师这么说。
问题一:“挂个娃娃诅咒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不当使用他人姓名的,属于违反民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的行为。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楼下业主把带红字且书写他人名字的布娃娃放置于可被他人观察到的阳台,甚至在派出所上门劝导后仍然拒绝摘下,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并被其他业主传到业主群的,上述行为和影响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楼下业主通过这种方式恶意“诅咒”他人,甚至还让受害人、第三人也被看到,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其表示,“我想挂就挂……跟楼上有什么关系呢”,律师认为每个人的确都有行为的自由,但是该自由不是没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属于滥用个人的权利。
此外,除了侵权,利用巫术娃娃对他人进行诅咒,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廖女士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首先,廖女士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停止侵害,也就是要求邻居把悬挂在阳台上写有廖女士及家人姓名的“巫术”娃娃拆除。
其次,廖女士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这里,律师需要提示:虽然廖女士一家因为邻居的行为被迫租住在外,但若要将房屋租金作为财产损失主张赔偿较为困难。
律师认为邻居悬挂布娃娃的行为对廖女士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因果关系较难认定。对方的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廖女士的人身权,并未直接作用于其房屋而导致其不能使用。
廖女士之所以选择他处租房,只是减少其精神上受到伤害所采取一种措施。由于不同的人应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应对方式,所以较难认定该措施是必然的、合理的。
但如果廖女士因为邻居的行为饱受困扰而出现了一些身体或精神症状,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就医诊疗费用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可以依法主张侵权人赔偿。
最后,廖女士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问题四: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是廖女士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目前,实践中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尚无立法明确的规定。律师认为除了像实践中比较明显的因痛苦而自残、自杀,罹患抑郁症、自闭症等精神疾病的表现外,是否对廖女士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也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认定标准。
目前,实践中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尚无立法明确的规定。律师认为除了像实践中比较明显的因痛苦而自残、自杀,罹患抑郁症、自闭症等精神疾病的表现外,是否对廖女士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也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认定标准。
结合本案,侵权人用“血红”字体书写廖女士及家人姓名,并将恐怖巫术娃的悬挂在廖女士房屋对面,已经对廖女士及其家人造成了内心恐惧,该行为还被业主放置于业主群,受到周边邻居非议,进一步对其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廖女士曾经通过报警来寻求消除受到侵权影响的途径,但在报警未果后无奈选择了他处租房的方式来减少、降低对此造成的精神伤害,使得自己有家不敢回长达数月之久。因此,就本案而言,律师认为廖女士已经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廖女士因此而产生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不良症状,并有相关医疗诊断记录,更加有助于法院判定廖女士的精神损害程度。
如果廖女士虽然有相关症状但并未及时就诊,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律师认为,法院应结合廖女士遭受精神影响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该悬挂“巫术娃娃的迷信”行为通过判决赔偿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对该侵权行为予以惩罚和教育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