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最近,再次曝出一起未成年人行凶案件。
2月17日(大年初六)晚6点半左右,6岁男童王某在陕西汉中勉县的“好又多”超市附近走失。
儿子走失后,王某的父亲报警,并联系当地救援队寻找儿子。当地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王某失踪后并未走出小区,于是动用警犬挨家挨户搜查。
3月4日,王某的遗体被警方在一户杨姓人家中的楼顶处被发现,嫌犯疑为这户人家13岁的男孩杨某。
3月14日23时52分,陕西汉中勉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认证为“勉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微博”的微博账号发布《“2·27”案情情况通报》。根据通报内容,杀害6岁男孩王某的凶手,确定为其13岁的邻居杨某。
通报称,2021年2月17日勉县勉阳街道某社区男童王某失踪后,勉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全力调查搜寻,于3月4日16时35分在该街道同社区杨某住处发现王某尸体,认定系一起刑事案件,确定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调查,现已查明: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目前,案件办理和善后事宜仍在进行之中。
通报表示,由于案件被害人和作案人均系未成年人,对案件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再次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案能否适用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规定呢?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新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规定?
现今社会的青少年普遍成熟的比较早,对于是非观念、责任意识等均有认知,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有辨别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最新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有如下三个关注点:
(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包含十二周岁本身,而不包含十四周岁,刑法当中的“已满”包含本数,而“不满”是不包含本数的。
(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无限扩大了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
(三)上述行为还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意味着在程序上是非常严格的,也是为了防止法院在审理时“一刀切”,而损害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本案13岁男孩若罪行属实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本案13岁男孩若罪行属实的,也未必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若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但按照后来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比较轻的,可以适用后来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才实施。在该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前,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目前案件情况通报显示,本案发生在2021年2月17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按当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13岁男孩并未达到当时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即并未达到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了调整,但本案中的13岁男孩的责任承担还是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上海象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