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如何处理是个千古难题,婆媳不和,最难受的莫过于当中的“三夹板”。今天要讲的这场“婆媳大战”,就跟被夹在中间的这个男人有很大的关系……
这个男人名叫毛卫东(化名),70后,出生在成都的农村。在上海工作多年后,毛卫东靠自己的努力站稳了脚跟,成了某金融公司的副总裁。
毛卫东的妻子叫包玲玲(化名),80后,上海姑娘,是国内顶尖大学的医学博士,从事医疗行业。2008年,包玲玲和毛卫东在一场会议上相识。恋爱后,包玲玲提出要求,交往要以结婚为前提,而结婚的前提则是婚后不和父母同住。
毛卫东2001年就在上海买了房,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面对包玲玲的这个要求,毛卫东陷入两难。答应吧,跟父母不好交代,不答应吧,秒变单身狗。于是他使出了“拖字决”,对包玲玲一口答应,对父母只字不提。然而到了谈婚论嫁时,毛卫东的拖延之计露馅了,包玲玲也和他分了手!
眼看婚事黄了,毛父毛母急了。虽然心里很不情愿,但还是一咬牙回了成都。
这件事让毛父毛母心里不太痛快,好在毛卫东二话不说,出钱为二老在当地买了套房。
问题解决了,两人的婚事重新提上日程。但是婚礼现场,女方家却发现男方父母的态度不对,大喜的日子全程板着脸。
其实从那时候开始,婆媳大战的隐患已经埋下。毛父毛母回成都,明明是着急儿子婚事自己做的选择,最后却怪到了儿媳包玲玲身上。2014年,包玲玲生孩子,公婆也不来看望。之后这对婆媳见一次吵一次,包玲玲甚至打过110报警,矛盾加剧。
鸡飞狗跳的日子,让毛卫东不堪忍受。2015年,他去法院起诉离婚。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官司还没打,就被确诊为了直肠癌肝转移。
得了重病,婚也就不离了。按毛卫东的说法,本来他起诉离婚就是为了吓唬吓唬包玲玲,让她对自己的父母好点。但包玲玲却觉得,毛卫东当时迫切需要自己的医学背景帮助,所以选择撤诉。
不管怎么样,天大的矛盾在生命面前都要让步。两边一合计,毛父毛母、毛姐姐、毛姐夫照顾毛卫东,包玲玲上班之余,帮忙寻求医疗资源,照顾孩子。
就这样,毛卫东的治疗持续了一年多,但最终仍因肝癌离世。整理遗物时,毛家人发现了毛卫东在网上发布的一篇抗癌贴。帖子的最后,毛卫东抱怨妻子不看望自己,不肯拿200万让他去美国看病……毛家人悲恸的情绪仿佛一下找到了宣泄的出口——儿子是被儿媳气死的。
于是在这篇帖子后面,毛家人开始跟帖咒骂包玲玲,甚至将她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引发网暴。包玲玲愤而起诉毛家人名誉侵权,结果是毛姐姐、毛姐夫赔礼又赔偿。
案子结了,可心里的恨没有散。之后,一封遗书,又让双方的关系降至冰点。毛卫东在遗书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上海的房子给父母,成都的房产份额给姐姐,理财保险给儿子,车子给妻子,其他存款父母妻子平分。
包玲玲一算,1500万的遗产,居然只给儿子小宝留了40万,坚决不认可!毛父毛母则直接将包玲玲和孙子小宝告上法庭,官司打了一两年,毛父毛母胜诉。
包玲玲不服气,但判决书已经生效了。好在她收入不错,独自养活孩子没有问题。可偏偏事情还没完,毛父毛母又去起诉,要求每两月看孙子一次,寒暑假还要带回成都生活半个月。
这下包玲玲炸了,抢完财产还想抢孩子?没门!而且她不能原谅,毛父毛母曾经对自己和孩子的伤害。
官司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为祖父母本没有法定探望权,加上两边关系恶劣,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驳回了毛父毛母的诉请。
毛卫东的遗产到底怎么处分?期间包玲玲遭受网络暴力,可以请求赔偿吗?祖父母有探视权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处分?按照何种顺序继承?
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均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理财、首饰、收藏品、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公民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
死亡时,若财产仍处于夫妻共有状态或属于被继承人与其他人共有状态,尚未确认被继承人的份额的,一般需要先对财产进行析产,确认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部分后作为遗产进行相应处分,其余部分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中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中属于男方的部分均是男方的遗产。
遗产的具体处分,有遗嘱的依据遗嘱进行处分,称为“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的,那么就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继承,称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因为男方生前留有遗嘱,且遗嘱经法院审理后,被法院确认为真实有效,是男方生前对于其离世后财产如何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男方的遗产依据其留下的遗嘱进行处分。
问题二:毛家姐姐姐夫如何侵犯了名誉权?
本案中,毛家姐姐、姐夫在网上谩骂包女士,将她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引发网络暴力。主观上是为了报复采取网络发布形式,捏造事实,宣扬包女士的隐私,公然丑化包女士的人格,给包女士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侵犯了包女士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毛家姐姐、姐夫对包女士的赔偿责任。
姐姐和姐夫应当对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问题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权不受法律保护吗?想看孙子他们该怎么办?
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孩子的探望权。但一切的民事行为均脱离不开公序良俗的范围。
律师认为,未成年孩子的探望、抚养均应当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婚姻法》中尚且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更何况是隔了一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自己一方的子女离世,为了延续亲情、享人伦之乐而探望、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虽然孩子缺失了父或母,但其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依然能获得爱与关怀。
但本案中,孩子的祖父母未对孩子进行抚养或照顾,其与孩子的母亲之间更是水火不容。男方的姐姐、姐夫在网上散布孩子的照片时,祖父母也未进行阻拦、阻止、劝解,相反的,在男方去世多年后,未与女方沟通,也未有对孩子任何亲近的表示下,贸然通过诉讼方式希望获得孩子的探望权,甚至要在寒暑假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显然对年龄尚小的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对于祖父母的探望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依旧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进行裁判。一审、二审法院均是从维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出发,衡量本案的事实以及双方矛盾的根源,做出了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