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四川泸州。女演员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司机逃逸案在叙永县法院进行公开庭审,引起广泛关注。
2018年12月31日深夜,谭松韵的妈妈黄某在其老家四川泸州叙永县遭遇车祸,20多天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叙永警方通报称,肇事司机马某某肇事前有饮酒行为,且涉嫌肇事逃逸。
此前有媒体报道,谭松韵律师张起淮称,肇事者不仅涉嫌酒驾,还涉嫌毒驾,因其尿检为阳性。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播放了案发前某夜宵店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肇事司机某某喝了7杯啤酒后离开。此后,马某某开车撞上3名行人并逃离,其中被撞一人为谭松韵母亲。
驶离现场一段时间后,马某某曾短暂停车,但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直到2019年1月2日,马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叙永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一名助理检察官出庭担任国家公诉人支持公诉。公诉书显示,马某某交通肇事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公诉书显示,谭松韵妈妈黄某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伴多器官衰竭,另两名受害人杨某、陈某,也是谭松韵妈妈的朋友,当时其一行四人走在路边,所幸另一人并未受伤。
公诉书显示,案发后肇事司机马某某尿检结果呈阳性。庭审现场证实,在赴夜宵店喝啤酒前,肇事司机马某某和朋友们曾在叙永县某KTV唱歌。并在公安机关调查之初,隐瞒了在KTV唱歌的经历。
但庭审过程中,马某某否认自己曾经吸过毒,自称不知道尿检结果为何呈阳性。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猛烈的撞击不仅导致马某某驾驶的福克斯汽车保险杠、引擎盖受损,其前挡风玻璃更是被撞出一个“心”型的大洞。但马某某辩称其不知道撞到了什么东西。
面对为什么肇事后没有及时停车救助伤者和报警的质问,被告人马某某辩称自己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开车撞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并称抱有侥幸心理,因此逃离了现场。
在逃离肇事现场后,马某某打电话给仍在夜宵店喝酒的的朋友张某,声称自己在“天上人间”附近撞了人,叫他去现场帮忙看看情况。张某赶到事故现场后,三名伤者已经被120急救车拉走。
马某某得知情况后,又安排张某前往叙永县人民医院继续打探相关情况。张某遂搭乘两轮摩托车赶往医院,有医护人员告诉张某,三名伤者中有一个伤得很重,可能恼火(危重可能死亡)。
后来张某在警方作证时称,因感到事态严重,马某某打算让张某开车连夜将他送去重庆,以便逃避法律责任。张某则建议马某某先去泸州避一避风头,等第二天看情况再做决定。
2019年1月1日凌晨,张某开车将马某某送回家,取了衣服,张某和朋友余某等连夜将马某某送往泸州躲避。在泸州期间,马某某将自己的手机连同手机卡一起丢进江中。
逃逸如何定性?毒驾会影响定罪量刑吗?自首一定可以从轻处理吗?嫌疑人朋友送其去外地如何定性?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定性?
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交通肇事罪中法定加重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司法实践将以下8种情况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分别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问题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吸毒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犯罪嫌疑人是否吸毒对定罪和量刑均有一定影响。
首先,对于定罪来说,存在毒驾情况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比一般交通事故低。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一般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其次,对于量刑来说,毒驾虽然不是法定从重情节,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其作为酌定情节进行考量。个别省市高院在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中,明确在“交通肇事罪量刑”时,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问题三:犯罪后自首一定会从轻减轻处罚吗?
自首是刑法中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自动投案;其次,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行为人在亲属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符合第一要件:但根据报道,行为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之初,隐瞒了在KTV唱歌的经历;后在庭审过程中,又否认自己曾经吸过毒,自称不知道尿检结果为何呈阳性。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未“如实供述罪行”,则不符合自首的要件,不应认定自首。
退一步讲,即使行为人被认定存在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并不必然会从轻减轻处罚,是否能从轻或减轻量刑具体还要根据被告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
问题四:嫌疑人朋友张某帮忙打探消息并且开车送去外地避风的行为什么性质?
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窝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从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窝藏的对象——“犯罪的人”可以是刑罚执行中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刑事判决生效前的犯罪人,还包括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窝藏判决前的犯罪人,不论被窝藏的犯罪人以后被判何罪,也不论是否给予刑罚或给予何种刑罚,都不影响窝藏罪名的成立。
只要有证据表明窝藏的对象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主观上不仅明知,客观上又实施窝藏行为,即使被窝藏的犯罪人潜逃未归案,对实施窝藏行为的人也可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窝藏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构成窝藏罪成立的要件,还必须具备“被窝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是有罪的人”这一法律事实。
因此,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对实施窝藏行为人先行以窝藏罪定罪量刑。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1月1日凌晨,张某开车将马某某送回家,取了衣服,张某和朋友余某等连夜将马某某送往泸州躲避。”
关于余某等人是否构成窝藏罪,则首先需要判断其对于马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否主观知情,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情,只是单纯陪同或提供车辆,则不构成共犯;但是如果主观知情,即构成共犯。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