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郑恺火锅店 抄袭#高挂热搜第一。可能郑恺自己也没想到连续两天上热搜前一天是因为和新婚妻子苗苗风风光光甜蜜合体上热搜,而后一条却是被人告以抄袭而再次引发关注。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7月18日,郑恺和老婆苗苗婚后首次合体公开亮相宣传自家的火锅店,为了打响知名度,郑恺还找来林峯,王祖蓝等圈内好友来为开业典礼助阵。
然而,就在外界一片盛赞两人恩爱有加祝福火锅店生意兴隆的同时,有网友扒出了郑恺新开的火锅店存在抄袭行为。
据红星新闻报道,成都吼堂老火锅负责人袁先生介绍道,“我们店在2019年12月底开业,此前花了两年时间构思装修风格,没想到就这么轻易被人抄袭了。”。
几天前,不断有顾客向他们反映,宁波有一家和吼堂装修风格高度相似的火锅店,询问是不是由他们参与开的。经查询,袁先生发现这家店无论是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乃至产品的装盘,和成都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
红星新闻记者在成都吼堂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吼堂老火锅”)看到,这是一家以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老成都集市为背景的火锅店,整个店呈红蓝色彩搭配。店内有一个小型菜市场,旁边则是一个旗袍照相馆。
而据吼堂老火锅发文指出,火凤祥店面大到整体环境、复古装修风格,小到地板花纹,天花吊牌文字、餐具细节都与吼堂老火锅一样,从服务创意到档口设置都如出一辙,就连物料设计也使用相同风格字体,成了吼堂老火锅的“翻版”,甚至连品牌的对外宣传手册,也使用吼堂老火锅的店内实景照片。
虽然18号才正式开业,但火凤祥此前已试营业,记者从大众点评中食客的评价图片可以看到,整体装修风格与吼堂老火锅非常相似。
火凤祥也采用红蓝色调,还原了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集市景象,店内同样设有小型菜市场,送餐口同样为市集档口。
而最相似的细节在于牌匾的设计,都有“江楼水饺”“留真照相馆”“信记果园”“李记肉铺”,餐具也都采用木质方盒配上雕刻的店名。
据了解,吼堂老火锅位于成都太古里附近,目前在成都已经小有名气,长期排名大众点评成都火锅热门榜前列。
据袁先生讲述,此前他们在装修前期,选定了一家有十余年行业经验的资深团队,花费近3个月的时间来确定设计稿,店铺和品牌设计费高达几十万元。
袁先生称,他们在发现此事后,一直试图通过各种方式与郑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与郑恺做沟通,可是发出去的消息都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我们希望郑恺作为公众人物,能够共同维护原创作品,而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发声,吼堂老火锅极大可能会成为那个被人指摘的抄袭者。”
为保护整个团队为此付出的心血,袁先生此前申请了两份作品登记证书。两份申请均经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审核予以登记,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
19日下午,郑恺旗下的该火锅店发布声明,称已经沟通专业法律人士、行业设计人士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如结果显示存在侵权,将承担相应责任并第一时间进行整改。郑恺也表示“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
当晚,疑似被抄袭火锅店再发声明,称虽然曾数次通过不同渠道联系郑恺,但至今仍未收到其对于涉嫌抄袭一事的直接回复。声明中表示,“请郑恺督促并推进其火锅店涉嫌抄袭并侵权内容的相关事项调查,即时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未来可能开设的直营店、加盟店,立即停止和不再使用与其相同及近似的装潢,更改对外整体营业形象,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抄袭装修是侵权吗?被抄袭店家如何维权?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抄袭店铺装修风格会构成侵权吗?
关于店铺装修风格是否属于侵权的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因此组成一家店铺整体形象的元素包括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问题二:被侵权店铺如何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此类仿冒他人店铺装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的损害结果是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混淆,因此被侵权店铺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商铺停止仿冒行为,因此产生损害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问题三:是否申请版权登记对维权结果是否有影响?
版权登记是从著作权的角度对客体进行保护,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多了一种法律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而言,权利人还需要证明其店铺在某一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仿冒行为之不正当性,主要是因为仿冒者想要通过仿冒行为进而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被仿冒者存在一定的关联进而产生消费。如果被仿冒者本身并不具有知名度,那么可能很难认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由于其经营者的误解而产生的。
而对著作权的侵犯则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就可以构成侵权。
一旦作者在创作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就可以从法律上获得对外公示的效力,使得作者在公开渠道确保其著作权的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也可以在权利发生质疑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保障。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