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海底捞涨价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4-15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4.png

疫情过后,餐厅恢复营业,憋了许久的小伙伴兴冲冲地来到心心念念的海底捞准备大吃一顿时却发现原本物美价廉的海底捞涨!价!了!

不仅是海底捞,不久之后西贝等一批餐饮行业知名品牌均被曝出有涨价行为,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于报复性涨价的巨大争议。

门店此次涨价是公司管理层的错误决策,中国内地门店菜品价格恢复到今年126日门店停业前标准。

410日下午,海底捞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封致歉信,表示:海底捞门店此次涨价是公司管理层的错误决策,伤害了海底捞顾客的利益。对此海底捞深感抱歉。自即时起,中国内地门店菜品价格恢复到今年126日门店停业前标准。

海底捞公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海底捞将继续推行自提业务折扣活动,以及从包装、原料、运营等各方面寻求的成本优化。

从今天开始,所有涨价的外卖、堂食菜品价格恢复到2020126日门店停业前的标准。

45日,有媒体报道,西贝公关一负责人称,疫情期间没有涨价,最近一次调价是在201912月,新价格在202011日之前已全部体现。

然而,事情很快出现反转。411日早上,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在其个人微博发布声明,表示我们确实涨价了。随后,西贝莜面村官博转发了这条博文,并配文称对不起大家了

问题一:海底捞涨价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疫情过后餐饮行业涨价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海底捞菜品不属于价格法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均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在消费前只要知悉的涨价的事实,也并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

海底捞作为经营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营业成本、市场供应状况来调整菜品价格。

而就海底捞此前披露的信息,受疫情影响,其公司内地550家店铺于126日起暂停营业,直至312日,其门店的堂食业务才逐渐恢复,整体堂食休业时间达五十余天。

而今年2月,中信建投曾发布研报称,以停业15天计算,估计疫情造成海底捞2020年营收损失约50.4亿。另外,海底捞这次涨价的理由是因为食材和原材料成本上涨,且出于疫情防控,门店内桌椅间隔在1米以上,一桌不超过3人,其经营成本远超过疫情之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故而,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海底捞之前涨价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合法有据。410日海底捞发致歉信,菜品价格调回126日门店停业前标准,同样是企业自主定价。

 

问题二:什么样的涨价行为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场主体拥有市场价格制定权,其前提是其没有违背《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也没有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律师认为,根据《价格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从生产到零售)有以下4种行为的,就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造成市面上商品人为供不应求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同样是人为的造成市面商品供不应求,人为造成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利润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急速上涨的目的。

4、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比如说,要求在本店买一个口罩就需要买一件其他什么商品,或者消费额达到多少才可以买口罩,否则就不卖。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自20201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1、在122日后超出121日前销售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

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3、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问题三:既然不违法,海底捞为何要道歉? 

针对此次海底捞主动调价的行为,律师认为更多的可能是道德层面上或者是经营策略上的行为。毕竟,海底捞作为一个市场商业主体,其目的是追逐商业利润,这本无可厚非。但律师认为,追求利润可以有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虽然,在此次疫情中,海底捞作为餐饮企业损失不可谓不惨重,但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疫情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类企业给予了包括减税、降费以及发放消费券在内的各种政策性扶持,目的就是为了支持企业走出疫情带来的经营寒冬,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另一方面,在疫情中受损的绝不只是商家,个人消费者作为劳动者,也因为此次疫情中停工停产而收入减少,消费能力不同程度地降低。

海底捞此次涨价行为,在消费者看来显然是在转嫁危机,对于一个以提供细致入微的优质服务而见长的企业来说,此举无异于走向了消费者的对立面,也许这才是为什么消费者对于海底捞这次并不违法的涨价行为反应如此强烈的主要原因。

律师认为,海底捞正是及时意识到这一层面,才做出了后面的道歉声明并恢复原价。

对于企业来说,在疫情中只有与消费者同舟共济,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才能赢得社会尊重,从而获得更多顾客,最终实现经营目的。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孙永琪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风清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