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机构主办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官网展示的一项名为《C10orf67 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的获奖作品引发人们关注和质疑。公示资料显示,该项目部分工作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进行。
有网友质疑,这项研究工作的水平已经达到了医学或生命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水准。但该项目资料显示,其竞赛组别是小学组,公示中唯一的研究者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陈某某。
全国青少年科技大赛官网显示,一个名为《C10orf67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的课题,于2019年3月9日参加第34届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终评决赛,获得一等奖,并于2019年12月获得第34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大赛三等奖。
全国青少年科技大赛官网“在线展厅”页面,同时展示有陈灵石参加实验的照片,还有一份实验记录本,记载有其研究过程。
新京报记者看到,陈灵石自称于2018年1月6日,在一名老师带领下,来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与研究人员商量开展参与研究工作。
▲陈灵石的实验记录。
“2018.1.9老师们给了我一个基因,叫C10orf67。我上网搜了一下什么叫基因”,“2018.1.13了解PCR技术的原理,知道PCR引物的设计、PCR扩增mRNA底物和荧光基因的概念,大概了解为何通过荧光强弱的比较就能知道哪些基因的mRNA表达水平,进而判断一个基因在细胞中的表达水平和功能强大与否。”
通过网络了解何为“基因”后,5天之内既可以操作 “高大上”的课题,并获得全国大奖,陈灵石的获奖过程引发外界质疑。
美国斯克利普斯研究所的一位神经生物学博士后向记者表示,陈灵石所完成的Western-blot,qRT-PCR,geneticknockdown等分子实验,“相关专业研究的本科生需要经过大半年的训练才能操作,但实验结果并不能做到陈灵石同学那样完美,很难相信一个小学生会有如此精准的手法。”
7月13日,陈灵石论文的推荐方、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已关注到上述争议事件,“当时这位同学答辩过了,所以我们把他推进了全国赛”,其同时表示,协会实际上更倾向于一些构思巧妙的、创新性比较强又有实用价值的课题,陈的论文有些“高大上”。
同日,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官网发布声明称,经初步核查,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C10orf67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 获奖项目学生,是其所内研究员之子。而陈灵石的获奖论文,与父母的研究属同一领域。
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官网信息显示,陈勇彬是研究所肿瘤信号转导研究组负责人,曾承担《肿瘤发生机理研究》、《Hedgehog(Hh)与Hippo (Hpo)信号通路在肿瘤与干细胞中的功能和机制研究》等科研项目;杨翠萍的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细胞信号通路转导研究、对肿瘤发生和干细胞功能进行解析,以及筛选治疗肿瘤或提高干细胞功能的新药。
其中,杨翠萍曾承担过一个名为《C10orf67在低氧适应及非小细胞肺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的研究项目,与陈灵石获奖的结直肠癌课题十分接近。
小学生“写”的癌症论文是父母的职务作品吗?这种行为违法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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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职务作品?如何判断一项科研项目为职务作品?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其次,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再者,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最后,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
如果证实是父母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从事的研究并撰写出的研究论文,应该属于职务作品。
问题二: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随意转让他人有何法律后果?
从刑事角度来看,《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有犯罪主体的要求的,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父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主体。
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从民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虽然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如果将研究成果提供给子女,父母的单位可以追究父母的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该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还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