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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公路上停车拍照只是对自己不负责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8-05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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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红景点越来越多,打卡这些景点成为了一部分人的乐趣。但是只顾打卡不顾规则甚至是威胁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青海的315国道是一条著名的风景之路其中的U型公路极具特色如今也成了网红打卡地但一部分游客的打卡行为却充满了危险。游客们纷纷将车停在路边扎堆在道路中间拍照,其间不乏重型货车驶过,游客们丝毫没有察觉,仍摆着各种姿势。
   
在另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中,车辆飞驰而下险些撞上拍照人群,然而这些人还发出嬉笑声。
   
出于保护车辆和行人安全当地交警增派警力对此路段巡逻喊话,并在多处设置警示提示牌。

停车拍照除了对自己生命不负责任是否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我们问了12348律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网红打卡地游客扎堆聚集,发生影响其他交通和行人安全的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其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其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侵权行为人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如果停车拍照的网红打卡人因为其个人危险行为,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他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请规范驾驶!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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