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色iPhone 12“喜提”热搜。原因是网上出现了蓝色iPhone12的“真机”照片遭到不少网友无情吐槽“太丑”、“扑面而来的廉价感”。
从第一批曝光的实拍图来看,蓝色iPhone12真机颜色有点一言难尽。对比而言,实际上手后的蓝色更亮、饱和度更高,被网友吐槽“塑料感”十足。还有网友表示这个蓝色太“接地气”,纷纷晒出了同款蓝。蓝色是今年iPhone 12系列新增的配色,曾被外界广泛看好,预售也曾一度火爆。许多网友表示看完心态有些崩了:要不要退货呢?
不过,也有网友展示的真机没这么“蓝”。由于今年iPhone手机背面采用玻璃材质,导致在光线较好的情况下出现反射光,调色和灯光都会影响照片的最终成色。
所以,同一款iPhone 12蓝可能呈现出3种不同颜色↓
每次iPhone的发布都会引起电子消费者的热议。这次苹果公司官方海报上宣传的新版蓝色iPhone12和许多科技博主或者说“果粉”开机后的新版蓝色iPhone12存在的明显色差是不是构成虚假宣传就成为了这次发布会后的巨大争议。
“虚假宣传”如何定性?“宣传照”和“买家秀”的差异属于“虚假宣传”吗?消费者该如何应对这样的差异?我们问了1234律师。
问题一:“虚假宣传”如何定性?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法律上对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见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海报上新版蓝色iPhone12“宣传照”和“买家秀”的差异构成“虚假宣传”吗?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
如果新版蓝色iPhone12在正常的使用环境中(注意报道中有提到可能因为光线环境不同,手机呈现的色泽程度也不一致)所呈现出的蓝色和海报中宣传的蓝色产生重大差异足以导致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向,那么苹果公司的海报宣传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嫌疑。
但是,由于此种宣传毕竟没有从功能上影响消费者使用,法律上对“产品外观色差”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在不同的光线环境下,手机的颜色确实是会产生色差。
那么这就需要法院(如果诉诸于法院)的审判人员根据产品在一般使用环境中实际检测出的色差程度和审判经验、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该“色差”情况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从而最终决定该“色差”现象是不是构成虚假宣传。
问题三:消费者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
如果手机是通过网络购物,那么无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非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因为可以在柜台当场看到商品的实物从而决定是否购买,所以不存在退货不退货的问题。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苹果公司的海报广告宣传是不是构成欺诈,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对此,律师认为即使新版蓝色iPhone12的海报和真机存在色差并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也只是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因为手机外观在不同的光线环境下确实客观上存在色差,消费者很难举证苹果公司故意利用这种色差来欺诈消费者购买。也就是说“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并不是划等号的。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