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披露了一起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人工授精后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人工授精的孩子,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
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儿子生前曾立遗嘱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由她继承。
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孙某与周某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
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在人工授精后怀孕了。
但是没过多久,孙某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在孩子出生前没多久,孙某因医治无效去世了。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也由孙某的母亲继承。
人工授精的孩子身份应当如何认定可以和“父母”脱离亲子关系?遗嘱是否可以剥夺继承权?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人工授精的孩子,其身份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因此,如果孙某和周某是通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实施人工授精,那么其生育的子女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合法身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通过该司法解释分析,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正常生育的孩子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问题二:夫妻一方如果反悔,是否可以与人工授精的孩子脱离亲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律师认为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生育,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决定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因此,男方在同意人工授精后,即便中途反悔,其也需要和女方进行协商,由女方决定是否中止生育分娩。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一方即使反悔,也不能脱离亲子关系。
问题三:遗嘱是否可以剥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对于胎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若遗嘱未保留胎儿份额,将在遗产分割中不能完全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来进行遗产分割;即便遗产分割完毕,也可以从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对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是认定遗嘱是否应当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由于其智力、体力、心理等各方面尚未成熟且往往处于就学阶段,故可以被认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遗嘱是不可以剥夺胎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未成年人则不具备该条件,比如: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未成年人中有一类未成年人,如果其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那么不能认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进而要求被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