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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站在《民法典》的肩膀上对抗性骚扰?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6-04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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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瞩目的《民法典》面世。这部从出生到死亡的民事权利规范包罗万象,其中,就包括了你可能经历过,却不是那么愿意直面的性骚扰。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条终于直视了性骚扰,用法律给受害人底气,站出来向这种恶劣行为说不。

今天,我们问了12348律师,如何站在《民法典》的肩膀上

直视曾令人难以开口的性骚扰。

 

问题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确定性骚扰纳入民事法律关系。先前,相关案件的处理主要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不愿意、不欢迎、反感的时候,仍然以言语、行为、文字、图像等方式表达性意图或性要求的,构成性骚扰。

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的定义,民法典对于性骚扰的具体定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

性骚扰中最典型的是咸猪手,不恰当地触碰对方身体的某些部位,甚至因为对方反抗、不安、焦虑的反应,来刺激自身以获得自己内心的满足或获得激情,这是性骚扰行为。

此外,通过职权、权利、利用对方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性格等,在某些场合,通过触摸自己的某些部位或做出某些动作或表情,以自己的行为去刺激对方,或逼迫对方观看,并且在对方表现出不安、焦虑、反感的时候,欣赏对方的这种反应,这也是性骚扰的行为。

不久前四川某外国语学校校友举报现副校长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就是基于对职权的利用。民法典对机关、企业、学校赋予了处置义务,倒逼沉默的有关单位在性骚扰方面有所作为,否则不排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希望有关单位应当引起重视。

有些性骚扰却不是很典型,甚至被作为社交手段。一些饭桌上出现的荤段子,听众中有些哈哈大笑,而有些却尴尬不安。哈哈大笑者往往对这些尴尬不安者不管不顾,甚至加以嘲弄或进而继续讲更荤的段子,以欣赏这些尴尬不安的表情或表现。这些尴尬不安者就是言语性骚扰的受害者。

 

问题二:性骚扰的施害人和被害人有性别限制吗?

性骚扰的施害人和受害人并没有性别限制。此前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性骚扰的受害者为妇女,而《民法典》未对施害人和受害人的性别加以限制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现状。

施害人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受害人也可能是男性或者女性,同性之间甚至是女性对男性不排除也适用。

不对施害人和受害人做性别限制也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性骚扰的受害者,有利于将实施性骚扰的违法者绳之以法。

 

问题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民事中性骚扰的施害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能成为性骚扰的施害人。如果这两类行为人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构成侵权行为。

律师认为,民事行为能力的缺失并不意味着性能力的缺失,或者性意图、性兴趣的丧失。因这类人群的行为能力缺失,对于自身控制力的不完整,更加可能因为自身生理性的一些需求无法自制,而对于其他人实施一些不恰当的行为以追求刺激,甚至在对方表示反感不安时,获得快感。

是否存在性意识可以作为辅助判断性骚扰行为的成立。实践中,是否存在性意识有个体差异。对于不久前10岁男孩强吻5岁女孩并要求女孩舔下体之流的案件,囿于年龄和个体差异,很难判断施害者是否存在性意识,但对受害者而言主观是否有故意不影响侵害后果。

性骚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施不代表不构成侵权,我国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四:性骚扰的民事赔偿追诉时效有何规定?

性骚扰自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民法典》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期间进行了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问题五:性骚扰的受害人如何收集固定证据?

性骚扰的隐蔽性或某些性骚扰的非典型性会使得受害者的取证相当艰难,甚至会被误解。例如饭桌上的荤段子会被人认为是暖场的笑话,认为听荤段子是被性骚扰属于小题大做,受害者反而成为众矢之的,甚至受害者在现场也觉得自己应该接受,等受害者回过神来的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的固定证据的时间。所以,性骚扰的取证难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律师认为,本次《民法典》将性骚扰问题明确纳入其中,会使得性骚扰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使人们对于性骚扰的认识更为清晰。人们制止性骚扰意识的提高,会使得防止、制止性骚扰成为大家共同的目标。很多地铁咸猪手的落网,是热心群众拍摄的视频以及积极作证让咸猪手的行为无处可藏,加上现场群众的围堵、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的及时处理,让咸猪手最终得到严惩。

针对不同的性骚扰的行为方式,采取不同的固定形式。

对于文字、图片等书证、物证应尽量保存原物,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可以经过技术手段加以保留,必要时进行公证。

对于言语或动作实施的性骚扰,除了及时的反抗来获取必要的见证人外,还可以通过录音录相来录制骚扰者的言行。

遇到激烈的性骚扰,或者当时无法取证的,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当时的衣物等物品,在警方的指导下收集固定证据。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  朱双灵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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