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共计1173830.71元。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某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起身后不知所踪。张某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从2018年中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据悉,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这段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加上“高空坠狗砸人”曾经入选2018年全国司法考试的客观题,所以现实中的这场官司非常引人关注。
宠物狗被第三者从高空抛下,狗主人和房东是否应承担责任?流浪狗被人从高空抛下,经常饲养人和房东是否应承担责任?流浪狗自行从天台跳下,经常饲养人和房东是否应承担责任?无法判定狗主和经常饲养人,也无法判定第三人责任,谁来担责?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狗自己从高空跳下,谁应承担责任?
这时首先要明确这只狗是否有主人,如果是流浪狗,是否有原先有主或有经常喂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对饲养动物伤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除非饲养人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撩猫逗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否则必须承担责任。这里的饲养不但包括家养宠物,也包括经常性喂食流浪猫狗,形成一定的管理、照顾关系的喂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狗自行跳下伤人的情况下,狗主人、经常喂养人以及原主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这只自杀狗属于母胎流浪狗,并且无人喂养,那么受害人只能向房东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二:狗被人从高空抛下,扔狗人找到了,谁应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如果能锁定扔狗人,那么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谁扔狗谁负责。
但受害人既可以向扔狗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狗主人或经常喂养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里,饲养不仅包括家养宠物,也包括经常性喂食流浪猫狗,也就是说即使这只狗是流浪狗,但有人经常性喂食,形成一定的喂养管理关系的,也可以认定为动物饲养人。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受害人向动物饲养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拒绝,但可以在赔偿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此时,如果狗主人能够证明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安全隐患,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可以在赔偿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三:狗被人从高空抛下,扔狗人找不到,谁应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实际上同狗自行从高空跳下属于同一类型,被侵权人可以向狗主人、经常喂养人、原主人请求赔偿,房东或房屋实际使用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上述赔偿人在赔偿后获得追偿权,未来如果扔狗人找到了,他们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