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3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
那么问题来了:刑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吗?为什么“辣笔小球”还会因涉嫌新设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批捕?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这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中,前半段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俗来说就是,不能用今天颁布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约束昨天发生的行为,换句话说,没有人可以未卜先知,我做这件事的时候怎么可能预料到将来会被禁止甚至成为犯罪呢?因此,法不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后半段表明,《刑法》还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前后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是现在的刑法处罚比过去的轻,则适用现在的刑法。
本案“辣笔小球”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烈士,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辣笔小球”的行为依据“旧法”或是“新法”都认为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法律规定下,其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2013年0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寻衅滋事,涉嫌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按当时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罪名:处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今年3月1日起才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新规定,处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处罚要比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重。因此,跟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前后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但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