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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奶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能索赔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2-08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此前深圳一家奶茶店售卖1000元一杯的橄榄汁引起了关注这杯据店家称原料就要800元一斤的金玉三捻橄榄汁也被网友称为“饮品界的爱马仕”。
虽然价格昂贵还是无法抵挡“壕”友们的热情一个月 居然 卖出4杯。
市场监管部门最新消息,对该饮品店所属公司深圳市豪麟餐饮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罚50万的决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29日。
既然涉嫌虚假宣传下过单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十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下过单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十吗?

答:不可以,“假一赔十”,是某些商家为了向消费者证明自己的商品与其对外宣传的内容一致而自己对自己做出的惩罚性承诺,属于约定义务。

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法律规定。只有在存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售卖食品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杯“饮料界的爱马仕”,就目前官方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新闻报道,只是提到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并未提及这杯天价饮料还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因此,在商家并未作出“假一赔十”承诺的情况下,三位消费者主张“假一赔十”,于法无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问: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恶劣行为,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可以主张五百元的赔偿。

此外,部分电商平台对于“假一赔十”有平台规范。比如,2021年11月25日起,抖音电商新增“假一赔十”服务规范。

根据抖音官方定义,“假一赔十”服务是指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其店铺内含有“假一赔十”标识的商品后,在收到货后若确认该商品为假货,商家需退回该商品价款并赔付十倍价款金额。商家未按承诺赔偿的,平台将从商家保证金或商家其他款项扣划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对商家来说,应当履行“假一赔十”服务承诺但未履行的,平台有权从商家保证金或货款中扣划相应退款和赔付金额,赔付给消费者,如商家保证金或货款不足以支付的,消费者应自行与商家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要求商家履行赔付义务。

另外,商家履行“假一赔十”赔偿义务后,并不免除商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天猫同样有“假一赔十”的规定:“假一赔十”服务,是指商家承诺当消费者购买其店铺内含有“假一赔十”服务的商品后,在收到货后若确认该商品非“正品”,则除交易退款外,还需向消费者增加赔偿。

商家若所售卖的商品确认为非“正品”,需按以下标准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1、商家需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

  2、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该赔付义务将由商家(以商家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进行承担。

但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暂无“假一赔十”的平台规范,消费者若要按照“假一赔十”的规则索赔,主要还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如前所述,主张得到支持存在一定困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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