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下午1时许,天河区人民医院接到120急救电话称:一女子在前一晚(12日)洗澡过程中倒下,被其哥哥于当日中午发现。经过医生现场的生命体征检测,证实该女子身亡。
据死者的哥哥冯先生回忆,12日晚他大概11点回到家中,发现卫生间灯亮着,以为妹妹在洗澡,就直接回房睡觉。第二天中午(13日)1点左右醒来,他看见卫生间灯依旧亮着,门锁着,传来水声。10分钟后,冯先生在门外呼叫妹妹的名字,却无回应。
感觉不对劲,他直接踢开门,只见妹妹此时头朝门仰躺在地上,双眼紧闭,脸色苍白。冯先生将妹妹扶起来,发觉她的身体冰冷,怎么喊都未有回应。哥哥说,“可能是在洗澡过程中直接就倒下了,发现她的时候身体是僵硬的状态”,依据聊天记录推断,妹妹出事可能是前一晚8点到10点之间。
根据法医鉴定,冯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俗称煤气中毒)导致死亡。同时,经过现场勘查法医推测,卫生间的排气扇无法正常使用,煤气无法排出,致使悲剧发生。冯先生表示,之前向房东反映过数次,均未引起重视。
目前,冯先生一家正和房东进行责任界定,商谈赔偿问题。1月14日,记者联系到涉事房间的房东。房东表示,“这个事情没解决,我压力也很大,现在不想说这些”,随后挂断了电话。
女孩的卧室紧挨着厨房,厨房往里就是卫生间。卫生间空间狭小,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没有通风装置或通风口。排气扇无法使用,未见明显的排气管道,只有一条与电线一般粗细程度的小管连接在排气扇上,基本形同虚设。
冯先生透露,冬季夜晚温度低,在卫生间洗澡时一般会紧闭门窗。他们2017年年底入住,此前未发生过类似事件。
冯先生还向记者转述警察勘察现场时所说的话:“就算是装好了排气扇,没有通风口,未来还是不可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
记者发现,冯先生家使用的热水器属于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一种不合规的产品。据了解,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型号以JSD打头,没有电源插头,仅靠两节干电池供电或者依靠人工点燃,并且在机器上没有烟道。
原国家轻工业局、原国内贸易局早在1999年就联合发出《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但由于种种现实因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至今仍被一些用户使用。
据广东省东莞市安监局介绍,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造成危害的主要原因是:洗澡过程中,密闭环境里的氧气被耗尽,使得室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废气浓度升高。人吸入时间过长,将直接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严重者失去生命。
房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燃气热水器厂家和销售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当事人本人是否有责?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房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据此,律师认为房东有义务向租客提供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确保在租赁期间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因素。
根据本案的披露的信息,房东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第一,房东提供的热水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缺陷产品。第二,房东提供的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没有通风装置或通风口。第三,排气扇无法使用,经租客反映仍未修理恢复。
因此,律师认为房东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法医鉴定冯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俗称煤气中毒)导致死亡。同时,经过现场勘查法医推测,卫生间的排气扇无法正常使用,煤气无法排出,致使悲剧发生”,因此律师认为房东的过错与冯女士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房东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律师认为主要在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这三方面。
具体而言,归责原则方面前者属于无过错责任,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后者则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违约责任以双方约定为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实际损害赔偿为原则,且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后者的赔偿范围主要以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为主且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方面,前者适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后者则适用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
结合本案及上文的论述,由于本案中房东的过错较为明显且由于本案涉及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样态存在,从获得到更大的赔偿保护以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追究各方的责任,选择侵权责任更有利。
问题二:燃气热水器厂家和销售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同时根据《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调查表明伤亡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造成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需的氧气取自于室内,燃烧后的废气亦排放在室内,由于其产品结构及使用条件的局限性,使用者如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因此,律师认为本案中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律师认为可以追究该燃气厂家和销售方的法律责任。
也有律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是非强排的燃气热水在国家出台强制报废前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属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存在缺陷的情况。
如果燃气热水器说明书已经将使用场所使用注意事项在说明书中明确告知用户,热水器也不是商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厂家和销售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问题三:当事人本人是否有责?
根据安全常识,使用没有安装排烟管的热水器须保证通风顺畅,否则会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冯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常识,且本案中与其共同居住的哥哥也曾向房东反映排气扇的问题,也可以认为冯女士也应当注意到使用该热水器存在的安全风险。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冯女士本人也需要对其疏忽安全的过失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减轻侵权人的有关侵权责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