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的计算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离婚家务补偿有法律依据吗?只有全职太太可以要求离婚家务补偿吗?辅导孩子作业算“家务”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
问题一:离婚家务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延伸来看,这条法律规定的依据还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以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正因为双方家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工作、学习的自由,才更应该肯定一方为了家庭牺牲自己可以通过再学习的机会和事业上的奋斗所能获得技能、社会地位、荣誉、人脉资源等无形价值。
问题二:不是全职太太但承担了大部分家务,离婚时可以获得家务补偿吗?
首先,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其本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由此可知,本条规定未排除男性一方获得家务补偿的权利。
其次,本条规定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法条只强调规定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补偿,而未明确要求夫妻一方必须完全脱离工作去从事家务劳动后才能获得家务补偿。因此,本案中,如果女性当事人不是全职太太的情况下,只要其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依然可以在离婚时获得家务补偿。
最后,离婚时对于家务劳动的补偿,可以由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夫妻双方可以以协议离婚时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的方式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时自愿协商一致后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于诉讼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对离婚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问题三:普通家务请小时工,主要辅导孩子学业,离婚时可以获得家务补偿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知,抚育子女属于婚内家务的其中之一。
那么对于普通家务请小时工处理,一方主要辅导孩子学业的情况,要综合考虑一方辅导孩子学业是否属于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如果孩子存在特别调皮、难管、不认真学习等问题,一方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对老师的责难、同学及同学家长的投诉或者处理其他学习问题的,一般还是可以认为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外一方请求补偿,而另一方也应当给与补偿。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