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妻子龙某诞下男婴。本是欢天喜地之事,然因医院家属登记一栏的签名,丈夫罗某才发现孩子父亲竟不是自己。逼问得知真相后。罗某心灰意冷,掳走婴儿,威胁龙某退还剩余彩礼金。疾驰在高速上,面对婴儿不停地哭闹,罗某最终将其送回,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对罗某提起公诉,罗某等人却均表示异议。掳走婴儿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2019年8月31日,龙某和罗某的爱情结晶终于降生了。早在28号,罗某便赶来鹿寨照顾妻子,二人刚结婚半年多,尚在热恋期。
龙某是罗某胞兄的初中同学,2018年8月,经胞兄罗某政介绍,两人相识、相恋并发生关系。12月底,龙某便发现自己怀孕了。罗某将此事与家人商讨,征得了龙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一桩姻缘就此定下。2019年1月20日,双方按当地风俗过了彩礼,举办了结婚酒席。
事情就发生在龙某产下男婴后,本应是全家喜气洋洋迎接新生命,一个签名却改变了一切。
孩子出生当晚,罗某跟主治医生了解情况。无意中,罗某发现,在妻子术前,医院登记婴儿父亲一栏的签名竟不是自己名字。罗某顿感情况不妙,向龙某追问原由,并立即将此情况告诉远在南宁的胞兄和父亲。
2019年9月1日凌晨2点,罗某的父亲和胞兄连夜驾车从南宁赶到医院。经过与龙某多次沟通,几人已经确定婴儿的父亲不是罗某。当初二人也算“奉子成婚”,罗某认为自己被骗婚了,非常愤怒。
三人商量后,要求龙某赔偿其彩礼金等经济损失共7万8千元。当天下午,龙某便分三次向罗某转帐3万元。余下的4万8千元,罗某要求龙某第二天付清。
第二天,见钱款迟迟未到账,三人有些着急。胞兄罗某政便提议先将小孩抱走,待龙某付清余款后再归还,这一主意得到了支持。早上9时40分左右,三人来到龙某的病床,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小孩抱走,然后驾车上高速路往南宁方向逃跑。
当日下午,三人驾车至南宁宾阳路段,小孩却一直哭闹。三人开始担心小孩没有喂奶会出事。此时,龙某通过微信告知其已筹到余款。三人遂决定返回鹿寨,将小孩送回,而再次回到医院的三人立刻被布控公安民警抓获。
经查,龙某与其前夫离婚后,于2015年开始与鹿寨县平山镇村民王某同居生活。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王某、龙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罗某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被告人均存在异议,辩称他们要求龙某给付的4.8万元并非是赎金,而是龙某应当偿还其余下的彩礼金,其行为应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此外,其辩护人还认为,在鉴定机构作出亲子鉴定结论之前,婴儿的父亲应推定为罗某,而罗某基于法律推定身份对婴儿行使亲权行为,把婴儿带走属于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三人为了主张合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他表示,是龙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伤害小孩,社会危险性小,且其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为,罗某等人的犯罪目的,不宜归结为绑架罪中的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非法要求,其行为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亦不具有与绑架罪严厉刑罚相当的评价程度。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更能全面、准确地评价三被告人的行为。
最终,罗某等三人被判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妻子承认孩子父亲另有其人,丈夫还是法定监护人吗?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别在哪里?丈夫能用合法手段要回“彩礼”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 妻子承认孩子父亲另有其人,丈夫还是法定监护人吗?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建立最基本的法定监护关系的事实基础,若妻子承认孩子的父亲另有其人的话,那么丈夫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丈夫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那么也不具有法定监护人的身份。
当然,为了排除妻子因为家庭矛盾、怄气、错误理解等原因而对孩子的亲生父亲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况,还是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从遗传学上确定丈夫与孩子之间就是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从而再从法律上认定丈夫是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若仅有妻子的口头承诺,未做进一步鉴定的,那么考虑女方对于自己身体的掌控和了解,对于何时怀孕是能了解并判断的,那么可以认为孩子并非丈夫的,此种情况下丈夫对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丈夫和孩子间也不存在继承、被继承的关系。
问题二:同样是“要钱”,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别在哪里?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虽然都属于刑法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名,但两罪是有区别的。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同是“要钱”的情形,绑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非法拘禁主观上不具有侵财目的,一般以索要合法债务为目的,因其手段涉嫌违法,故而不构成绑架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两个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绑架罪的最终目的是勒索财物,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只是犯罪手段,非法拘禁罪的最终目的是侵犯、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绑架罪属于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人身权利;从社会危害程度而言,绑架罪相较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属于严重犯罪。
问题三:“彩礼”是共同财产吗?本案丈夫能用合法手段要回“彩礼”吗?
彩礼不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使是两人登记后,仍然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只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形。
对于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相对较少,因此丈夫要求返还“彩礼”未必能获得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丈夫的权益无法保护。两人虽奉子成婚,但女方隐瞒孩子父亲并非丈夫的这一重要事实,很可能导致当时丈夫对于是否结婚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女方隐瞒事实的行为是有违道德且违背公序良俗的,但仅此而言并不足以导致婚姻无效,两人间的婚姻关系仍是合法存续的。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并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主张因女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要求分割财产的时候女方少分、不分;丈夫还可以提出女方带孕结婚,隐瞒孩子不是丈夫的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在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进行损害赔偿。
维系婚姻的基础除了感情之外、忠诚与坦诚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夫妻之间还相互负有忠实义务,而妻子的行为既不忠诚也不坦诚,更违背了忠实义务,其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但丈夫的行为也有欠妥当,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应当采用合法手段来维权,而不能头脑发热,自以为是的采用过激手段维权,否则也应当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金祺